强化检察建议审核管理 促进发挥社会治理效能
强化检察建议审核管理 促进发挥社会治理效能
要严格落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备案审查制度,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学习培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质化审查机制,积极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效评估工作。
通过办理案件,精准发现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背后隐藏的监督管理等漏洞,深挖问题本源,依据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司法办案中发现的执法司法、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行业性、共同性问题,制发一系列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于推动规范执法司法、行政监管,促进社会治理,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基层检察院实践来看,由于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的提高,制约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效能的发挥。
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务来看,当前基层检察院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管理方面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未按照流程进行审核。因基层检察院往往没有专门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多数基层检察机关采取指定业务部门或者综合部门负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繁重,这些部门的检察人员往往无法将工作重心放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上,时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制发检察建议释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佳。
二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能力有待提升。目前,各基层检察院负责检察建议审核工作的检察人员少、力量薄弱。各基层检察院负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综合部门人员。由于缺少直接办案经验,对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审核能力显然存在不足,难以发挥出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实质审查功能。
三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效果评估不足。由于基层检察机关负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检察人员较少,如上文所述,各基层检察院大多数指定一名检察人员兼职负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工作。因此,在审核方面时常显现出能力方面的不足和时间方面的紧缺。加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效果评估需要协调案件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必要时,还要深入被建议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因此,有的基层检察院往往难以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效果评估。
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对一些问题的深入思考,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管理能力:
一是严格落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备案审查制度。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前应送本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以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为前提,结合检察业务系统审批程序,在系统中完善相关流程,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经审核完善后再制发。加强业务部门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之间的沟通,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及时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其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说理性审查后发现确有不当需要变更或撤回的,应及时指导下级检察院变更或撤回,并与有关单位说明情况;若存在瑕疵但不需变更或撤回的,也要向其提出意见,以避免在后续的检察建议制发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应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流程监控,并定期考核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备案审查情况。
二是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学习培训。举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题培训。针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各主要业务部门及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检察人员开展培训研讨,帮助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消除制发检察建议的畏难情绪,熟练掌握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流程及各项要求,提高其制发检察建议能力。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岗位练兵及经验交流,提升主要业务部门及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调查分析能力,通过办理案件,精准发现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类案背后隐藏的监督管理等漏洞,深挖问题本源,依据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针对负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把关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其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查、备案等环节审核把关能力,做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管控。
三是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质化审查机制。严格执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前的内部审核制度。承办检察官起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部门负责人要对其格式、内容、说理严格审核把关,同时须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制发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人员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审查,不应局限于对文书格式、文字等方面的规范审查,而要加强对内容合法性、合理性的把握,深入了解监督的问题所在,确保检察建议能够找准问题、解决问题,检察建议书能够充分释法说理,提高检察建议的说理性、论证性和实操性,以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并抓好落实。为切实做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内容的审核把关,避免出现检察建议说理不足及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可以在检察建议审核阶段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比如,为吸引专家人才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中发挥应有作用,可引入“外脑智库”参与机制。
四是积极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效评估工作。对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一定限期内召开检察建议质效评估会,及时跟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送达后的反馈情况、落实效果。每年对本院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作为“第三方”参与,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质量评查结果的客观性。加强检察建议制发后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跟进,对检察建议采纳情况、最终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判,避免出现重形式回复、轻实质整改的情况,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最终推动诉源治理。若检察建议未被采纳,检察建议制发部门应当在充分沟通之后及时评估被建议单位不采纳的原因,经评议认为确实是监督存在不当的,应当自查自纠,提高检察建议监督案件办案质量。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03_65878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