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驾驶员工资不给,反要其赔偿停运损失?

时间:2024-07-0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拖欠长途运输驾驶员的工资一直没能给付,反而倒打一耙,以驾驶员未能及时交还“车钥匙”造成停运损失为由索要赔偿。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名下有一辆重型货车用于长途运输,其情侣王某代李某经营该重型货车的货运业务,并雇请陈某驾驶该车,约定月工资1万元,王某和陈某各持有车钥匙一把。因经营不善,王某一直未能完全支付陈某工资。

  既没有运输业务,又被拖欠着部分工资,陈某索性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陈某向王某索要工资,王某拒绝支付。陈某无奈,只得报警处理。在派出所经民警调解,王某出具欠条。同时,王某提出陈某扣押其车辆,次日陈某就将车钥匙交还王某。欠条出具后,王某仍然没有兑现,陈某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请。判决生效后,陈某非但没有拿到期盼已久的工资,反而被李某告上法庭,以非法“扣押”车辆导致产生停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

  审理中,陈某辩称,其作为驾驶员持有车钥匙并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实属正常,原告情侣王某(实际经营人)本身持有另一把钥匙。王某因拖欠工资出具欠条后,陈某也将车钥匙归还王某,原告提起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本案中,陈某作为驾驶员持有钥匙是职务行为,其被拖欠工资后暂不为雇主继续提供劳务亦属正常,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驾驶员将车辆停在停车场造成了其停运损失。况且车辆的实际经营者也持有车钥匙,即使有货运业务,在驾驶员不为其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也不影响其经营。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诉讼目的应具有正当性

  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目的应具有正当性。诉讼目的的正当性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和意图符合法律和社会的合理要求和价值观念。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诉讼目的通常应当基于真实的法律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维护,而非处于恶意、滥用权利或不正当的动机。判断诉讼目的的正当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背景,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等。本案中,原告方拖欠被告工资,在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其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逃避工资给付义务,且其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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