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重击清“毒瘤”!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4-06-27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前夕,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许某借钱从外地“进货”,购得毒品海洛因,后由郭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买家边某、被告人龚某等人,将毒品进行出售。被告人龚某购买的毒品,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再将毒品称量并分装进行出售。

  经查证,被告人刘某先后多次向郭某提供毒品13.7456克,被告人许某知道刘某向外贩毒后,参与其中,刘某非法获利约5000元,许某非法获利约8000元;被告人龚某向杜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的指引下,在某小区天台出口的房檐上查获被告人刘某、许某藏匿的疑似毒品一瓶,经称量并鉴定,为毒品海洛因,净重10.4437克;在被告人龚某身上及家中,共查获疑似毒品6小包,经称量并鉴定,均为毒品海洛因,净重4.2456克。

  再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海洛因24.1893克,其中被告人许某与其共同贩卖海洛因19.6893克;被告人龚某贩卖海洛因4.2456克,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19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