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游客在漂流时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4-06-27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炎热的夏季,水上漂流成为了很多人清凉娱乐的选择。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因船桨摆放不当戳入游客腹部受伤,某山景区、河北某旅行社及游客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高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原告所在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2023年9月25日,被告组织原告所在公司的员工在某山景区团建,高某到景区参加水上漂流项目。漂流过程中,由于船身颠簸,船桨摆放位置不当,导致船桨一端戳入高某腹部,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4万元。后经鉴定,认定误工期为90天、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35天。高某为此花费鉴定费600元、检查费80元。另查明,某山景区为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原告出院后,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便一纸诉状将河北某旅行社及某山景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参加漂流过程中,由于船桨摆放位置不当导致船桨戳入腹中受伤,被告某山景区作为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虽然对高某参加的漂流项目履行了告知和警示义务,但对游客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玩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游客受伤,在漂流的橡皮艇中应当设置必要的设备用于固定船桨,防止船桨滑动,降低游客受伤的风险,而某山景区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河北某旅行社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合理和有必要限度的,虽然根据旅游法之规定,不管是行程中还是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其对游客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合理范围之内,故其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此外,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对参加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应有一定的认知,由于未按照景区的安全操作提示将船桨放于腿的两侧,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其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考虑,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河北某旅社承担10%的责任,某山景区承担6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山景区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2.4万元;被告河北某旅行社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400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两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8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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