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要不得 掩饰隐瞒会触刑
时间:2024-06-27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河东法院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是一名20岁的外卖小哥。2022年8月份,他在网吧遇到一名陌生男子上前搭讪,并提出带刘某出去吃喝玩乐。在这个过程中,这名陌生男子提出向刘某借用银行卡用于接收几笔大额资金,并要求刘某帮其在银行柜台机取现后再交付给他。刘某虽感觉该陌生男子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儿,但是一想到完成这么简单的事情,会得到1000元的好处费,还是答应了陌生男子的请求。就这样,刘某自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分多笔共取现20余万元后交予这名陌生男子,并如愿拿到了“好处费”1000元。经查,上述钱款均系被诈骗资金,诈骗分子以“刷单返利”“低息贷款”“炒股投资”“兑换红包”“高薪兼职”等虚假信息为诱饵,诱使被骗群众点击不明链接、二维码、下载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用程序,从而获取被骗群众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隐私信息,致使被骗钱款汇入刘某的银行卡内。
公安机关通过银行卡的实名制,调取了他的身份信息,并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协作,最终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询问,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及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8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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