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对黄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21-03-01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12月16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由该男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去到东莞市万江区某超市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李某驾驶电动车准备离开,于是黄某趁机到李某身后将李某放在左衣口袋里的一台OPPO手机扒走。同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由该男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去东莞市万江区厚德路某号房屋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周某的一台vivo牌手机放在周某的摩托车的座位底下储物箱内,于是趁周某离开之机将周某的手机盗走。2019年7月19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西南宁火车站将黄某抓获。

  2019年12月27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通知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黄某提供辩护。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2月18日,指派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东担任被告人黄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0年3月19日前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对面会见被告人受到限制,承办律师积极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沟通,希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积极协调安排律师会见时间。最终,承办律师得以在法院开庭前即2020年3月23日以视频会见的形式会见被告人黄某。会见前,承办律师已研究了所有案卷材料,了解到被告人黄某的盗窃过程均有视频监控,证据确凿,而且黄某是累犯,但黄某坚持不认罪。承办律师抓住庭前视频会见的机会,向被告人黄某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黄某退赔受害人损失。被告人黄某最后同意了承办律师的建议,愿意认罪认罚。据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辩护重点应放在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态度好,愿意退赔,盗窃数额较小等方面,对被告人黄某作罪轻辩护。

  2020年3月2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黄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悔罪,并且愿意退赔。庭审中,为切实维护被告人黄某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有悔罪表现,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愿意退赔,也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较大”有异议,应按“数额较小”来认定。根据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因价格认定标的无法满足价格认定基本条件,我单位无法作出价格结论”,公诉机关认定OPPO手机、vivo牌手机“数额较大”的起诉意见没有证据佐证。因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盗窃数额应按较小来认定。

  三、被告人黄某家境贫寒,文化程度低(仅小学),家里有一老母亲需赡养,其16岁就外出打工,先后在东莞、广州、惠州、深圳打工,做过手袋厂、制衣厂、家具厂的工人,也当过司机,做过物流,2019年年初被拘留前在广西南宁市某搅拌站当司机。可见,被告人黄某自力更生,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与以盗窃为生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完全不同,请法院量刑上酌定考虑该情节。

  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认罚,并且愿意退赃退赔,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盗窃数额不大,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黄某的诸多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听取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后,主审法官当庭向检察官提出了减轻量刑幅度的建议,检察官当庭变更了量刑建议,由原来的“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变更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后,为了获得被害人李某、周某的谅解,争取法院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承办律师想方设法联系上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和被害人李某、周某,将被告人黄某的退赔意愿转达给他们,并从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黄某的家属表态愿意筹钱代黄某向李某、周某退赔,但由于李某、周某情绪比较激动,再加上被告人黄某的家庭条件窘迫,双方针对赔偿金额互不退让,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此时,承办律师采取有效的方法和策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2020年3月25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退赔协议书》;被害人李某、周某也愿意向被告人黄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2020年3月26日,承办律师及时联系主审法官报告调解结果,并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等佐证材料。

  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粤1971刑初3××号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认罚、且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黄某服判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始终秉承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业精神,竭尽一切合法方法,排除困难,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黄某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承办律师主动联系被告人家属和受害人双方协商退赔事宜,在双方针对赔偿金额互不退让,调解工作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因势利导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最终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承办律师为被告人黄某进行最有利的辩护,其辩护意见得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采纳,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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