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新规,明确禁止的四类政策措施
近日,新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通过明确禁止的四类政策措施内容,该《条例》旨在构建一个涵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全经营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以确保市场准入公平、商品要素流动自由、生产经营成本公正以及经营行为自主。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
《条例》首先强调了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必须保障机会平等。任何政策措施都不得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或不得设定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条件。同时,不得通过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手段妨碍市场公平准入。这一规定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将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不受任何不正当手段的干扰。
二、商品要素流动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商品要素的流出。此外,还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设置障碍,以及实行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歧视性待遇。
三、生产经营成本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未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同时,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四、生产经营行为
《条例》还强调了保障经营自主的重要性。政策措施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这一规定旨在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策、自主经营。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构建公平市场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全面审查政策措施内容,确保市场准入公平、商品要素流动自由、生产经营成本公正以及经营行为自主,将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