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驾驶且未带头盔 被查获后拒不配合检查 法院:应予处罚
湖南法院网讯 骑行摩托车、电动车能有效提高出行效率,缓解交通压力,是很多市民的出行选择。但部分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证无牌驾驶且不戴安全头盔,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且未戴头盔上路被处罚的行政案件。
2023年8月9日,某县交警大队组织数名民警及辅警在某路口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清查行动。方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一台无牌照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女友行驶至交叉路口时,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停车接受调查。执法人员经询问、核对、查询身份信息后,发现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遂告知其将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且当场将该凭证送达给方某。
方某收到该凭证后,表示不能扣车,也不配合交车。执法交警见状告知方某,如不配合处理,可以对其进行口头传唤。但方某仍拒不交车,交警遂对原告采取传唤措施,在辅警的协助下将方某强制带离现场,送至某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进行调查。
交警经查证方某系无证驾驶且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同日下午,交警大队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给予76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方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大队针对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对摩托车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佩戴头盔、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76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方某的行为违法且达到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应予处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04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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