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醉驾取保期间又酒驾 !从重处罚!!!

时间:2024-06-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无证开车还饮酒?行政处罚不悔改!取保候审再醉驾,从重处罚没商量!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然而赤峰市林西县一男子在酒驾被行政处罚后,又因醉驾被查获之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竟再醉酒驾车,一错再错,身陷囹圄,令人唏嘘!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多次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6日,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林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鉴定,陈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24.5mg/100ml。2024年5月12日,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被林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82.62mg/100ml。陈某随即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林西县检察院批准,陈某被执行逮捕,林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林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曾多次被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犯罪事实及情节,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陈某被林西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开始施行,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十五项依法应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了十项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突出惩治危险系数高的醉驾行为。

  法官提醒

  “醉”上加罪、代价翻倍,无视法律、以身试法的人,必然会遭受法律的严惩。有的时候,违法犯罪就在一念之间、生死也在一念之间,不要让一时的侥幸心理,成为自己、家人和他人一生的伤痛。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生命无价、酒后不驾。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85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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