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私自调高电费,有效吗?
时间:2024-06-17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小刘在东丽开发区
租了一处房屋用于经营
房东会在缴纳完电费后
再以每度电1.1元的价格
加价向小刘收取电费
小刘多次与房东
因电费发生争执
后小刘决定退租
向房东索要多收取部分的电费无果后
诉至东丽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被告作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收取租金的合同,其赚取的仅是对涉诉房屋租金,故其加价收取原告电费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
法院支持了原告小刘的诉讼请求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后
被告房东将多收取的电费
返还给了小刘
实现案结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电费是有一定收费标准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在此建议租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电费收取标准及交纳方式的条款,双方明确具体标准再行签订合同;在租赁房屋期间,如发现房屋耗电或电费异常的,及时向房东或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若发现房东加价收取电费,可向电力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8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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