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造成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06-07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正当利益,是原告的权利,但若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除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还需对他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11月,王强起诉张雷,要求张雷支付货款本金4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张雷认为自己已按照王强的指示将其中的340000元打入其指定的某海鲜城收款账号,该部分款项应已偿还。王强对此不认可,认为自己并未收到上述款项,某海鲜城亦未将上述款项向其支付。后王强与张雷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约定在该案撤诉后张雷起诉某海鲜城或其经营者李平;若张雷未按约起诉,则王强对本案主张的款项和律师费可再行起诉张雷。后王强撤诉。

  张雷于2023年12月起诉某海鲜城,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注销,张雷变更被告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李平。为证明其经营期间自己银行账户并未收到上述款项,李平聘请了律师为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6日、27日,张雷根据王强的指示,分两次通过pos机分别刷卡消费10000元、330000元,以上两笔银行流水虽显示对手户名为某海鲜城,但收款银行账号对应的收款户名为王强。法院审理认为,张雷要求李平返还涉案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张雷的诉讼请求。

  李平认为,王强在明知已收到案涉340000元后,仍要求张雷提起诉讼,是造成张雷起诉自己的直接原因,王强应对自己为应诉支付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3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为彻底化解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先进行诉前调解。

  王强陈述,自己与张雷的买卖合同发生时间已余七年,时间太久,自己的确误以为款项还未支付。

  调解员向其释明,根据法律规定,滥用诉讼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相应损失。经过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强赔偿李平因应诉造成的损失31000元,李平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起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但任何人不可滥用诉权。立案登记制最大限度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并尽可能多地将矛盾和纠纷引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但是,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被告随意卷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1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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