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闸蟹”定向准入电商平台受阻,如何衡平保护?
夏日炎炎,常熟人最惦记的是那一口“六月黄”。无论是肉质鲜嫩的“六月黄”,还是黄满膏肥的“大闸蟹”,都是餐桌上的“顶流”。当餐桌上的“顶流”想在电商“流量”市场上乘风破浪,此间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餐饮公司想要在抖音创办店铺并参与平台的推广活动,与某广告工作室签订《抖音店铺委托入驻合同》。委托广告工作室代为办理大闸蟹店铺的服务咨询、入驻提交、验厂服务、开店服务4个服务项目,并且特别约定要开通抖音大闸蟹类目的定向准入店铺,合作期一个月。合同约定餐饮公司须向广告工作室指定的第三方谢某账户支付服务费16万元,付款节点为签订合同后先支付8万元,服务完成后再支付8万元,如未能开店则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后,餐饮公司向谢某转账8万元。但因为抖音店铺政策影响,广告工作室及谢某仅为餐饮公司在抖音上注册开通了一家普通店铺。餐饮公司认为大闸蟹定向准入店铺的开设与一般抖音店铺的开设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对于定向准入店铺审核门槛较高,平台后期将进行大量的流量投放及资源匹配,而普通店铺则只需上传营业执照等较为简单的操作,无需委托专业广告工作室代为办理。餐饮公司与谢某微信沟通,谢某亦表示愿意退款,但因款项涉及到工作室及他人迟迟未退。餐饮公司便将广告工作室、谢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广告工作室、谢某签订的《抖音店铺委托入驻合同》,并要求广告工作室、谢某共同退还服务费8万元。谢某却抗辩称抖音店铺已经成功开设的,根据合同约定不予退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抖音店铺委托入驻合同》明确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广告工作室为餐饮公司提供开店服务并对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进行了列举,谢某亦确认开店服务中的“大闸蟹类目的定向准入店铺”没有开通。综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该定向准入店铺的开通应为餐饮公司与广告工作室签订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此前的开店服务咨询、入驻提交及验厂服务均系店铺开通所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广告工作室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餐饮公司开通大闸蟹类目定向准入店铺构成违约,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已无法实现,餐饮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就合同签订的主体而言,案涉合同载明的甲方、乙方为餐饮公司与广告工作室,谢某系合同载明的广告工作室联系人,故合同订立在餐饮公司与广告工作室之间,谢某并非合同主体。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餐饮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的主张,谢某在微信中也明确愿意承担退款责任,结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各方过错,法院酌定由广告工作室与谢某共同返还餐饮公司7万元。
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合规指引
目前,常熟市正在全力打造“电商创业福地”城市IP,各类具有常熟特色的产品正在电商平台新鲜上市。电商产业发展迅速,其中的产业政策、管理规则亦在不断变化。从业者在开展电商活动时,应注意在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可以根据行业未来监管趋势、电商平台管理规则等在合同中予以细化。当平台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影响交易时,各方当事人应做好沟通协商,及时变更合同内容,以期顺应监管政策促成交易;如若合同变更较为困难,也应及时通过合同的解除减轻损失。
同时,对于本案存在的企业在向电商销售转型升级中存在着合同主体识别不清、公司财务管理与个人区别不清的问题,一方面,电商销售合同签订的过程往往通过线上进行,企业在参与交易过程中有必要认真审查合同签订的主体系电商平台、还是第三方企业抑或个人,如后续发生纠纷应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他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的电商企业,应严格遵循现代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避免出现因工作人员代收代缴款项致使公私财产混同,增加公司与个人的法律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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