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买的奢侈品,分手后能够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购买的奢侈品,
分手后能够要求返还吗?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男)与被告李某(女)双方于202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获得女方的好感和认同,为女方购买了路易威登的包包一个(购买价29999元)、卡地亚金手镯一个(购买价26600元),另男方向女方转账约50000元。2023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后分手。分手后,男方认为其是奔着与女方结婚的目的,才给女方购买的奢侈品及转账,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分手,女方应当返还购买物品的相应钱款及转账,而女方认为物品及转账均是双方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且转账的钱双方已经消费,女方取得上述物品和钱款是善意、合法的,不应当予以返还,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故男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女方返还转账的钱款及购买给女方的奢侈品所消费的钱款。
调解过程
本案开庭前,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通过判决无法真正化解矛盾。为解开双方心结,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法官将当事人引导至家事审判庭进行调解,从“情理”到“法理”对双方开展劝导,但男方一直坚持购买给女方的物品及转账系附结婚条件的,现双方无法结婚,坚持要求被告返还钱款,并称女方有诈骗嫌疑,而女方坚持认为男方的行为系赠与,且其转账的钱款双方恋爱期间早就已经花费了,占有使用的物品系男方赠送的礼物,不应当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随后,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并将双方的转账记录、购买物品、双方共同消费的支付记录逐一进行核对后,反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明确王某某为李某购买礼物、转账的前提是基于双方之间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身份,此特定身份下的赠与相较一般赠与有所不同,其并不是完全以“无偿”为特征,而恋爱期间转账、购买礼物的性质认定应当结合目的来分析,在特殊时刻为表达爱意,主动发送的红包,比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添加备注以及价值不大的礼金、财物,系日常性消费,一般认定为恋爱双方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其他大额转账,购买的大额礼品确实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一般性恋爱赠与范围,此类给付通常应理解为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维系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你们恋爱关系已经终止,该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予以返还。
承办法官后对男女双方进行单方调解,让彼此解开心结,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向王某某返还赠与款(含物品折价款)4万元。至此,这笔因恋爱纠纷引起的“经济账”得以圆满算清。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购买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互相赠送礼物和金钱表达情意一定程度上是人之常情,但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可能就会变成“秋后算账”,往往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款、购买的贵重礼物(名包、名表)等。所以在恋爱期间,双方均应保持理性,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对于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常见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般赠与,双方用于表达爱意而赠送的小礼物和小额金额,或者双方日常性消费,如购买衣物鞋子、“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系具有道德意义的,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二、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购房、大额奢侈品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其实质隐含了赠与方为缔结婚姻之目的,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受赠方对此种目的也是明了的,若最终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一方占有大额财产失去合理性基础,应当予以返还。
三、恋爱期间的转账,有证据证实系借款,可以主张对方返还。
四、婚姻诈骗,一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有构成诈骗罪的嫌疑。
为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备注转账款项性质,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7402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