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庭审现场“进校园” 以案释法鸣警钟

时间:2024-06-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增强以案释法成效,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5月28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将刑事审判庭审“搬”进校园,在科左后旗实验小学为两百余名师生送上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课,让学校师生“零距离”参加庭审,“沉浸式”体验庭审,用发生在身边真实的案例为在校学生现场进行教科书式的普法教育。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7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陆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使用个人微信号在微信群中发布广告,以人民币500元至700元不等价格收购他人实名微信号,后加价出售给上家180余个。后经会计事务所鉴定,其案发期间微信收入48035元。案发后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

  庭审现场

  随着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开始,经过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详细证据出示进行了举证,法庭组织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相关质证,公诉人进行了答辩。随后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词,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辩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听取了双方意见,结合相关证据,在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陆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着法槌敲响,庭审结束。

  

  

  以案释法

  “闭门说教,不如以案说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因其具有识别性低、隐蔽性高等特征,不易被人们所发觉。此次送法进校园活动,使大家零距离感受案件审理过程,让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教育直击心灵。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孟庆贞为学生们讲解了当前网络犯罪的严峻形势,讲明不少人为谋取高额利益、轻松赚钱,抱着侥幸沦为他人犯罪工具,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教育学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告诫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法用法,谨防成为网络犯罪受害者,也要避免因利益熏心陷入网络犯罪泥谭。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多样化、常态化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持续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654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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