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第一部省级水域治安管理政府规章

时间:2024-05-30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省级水域治安管理政府规章,是我省落实水域治安管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举措,填补了我省该领域的立法空白。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实行水陆一体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与海警对海域治安的管辖、管理分工问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同时,由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事关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将水域企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实行水陆一体管理,避免水域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游离在水域治安管理之外,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办法》坚持综合治理,多方位筑牢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域治安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水域企事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设施、建立制度规范、排查处理治安隐患等主体责任;对水域游览游乐场所、沿岸公共空间、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特殊单位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治安管理条件和治安管理要求,构建以政府、公安机关为主体,涉水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为依托,社会面及水域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水域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办法》聚焦重点、难点,加强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船舶标识船名、船籍港等信息,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等,强化船舶动态管控。同时强调,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对船舶治安工作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维护船上治安秩序;船上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办法》规范水域治安监管职权,强化依法履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建立健全水域治安防范机制,组织开展常态化的水域治安巡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设置水上公安检查站。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水域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内部保卫工作。针对水域不同的案件事件特点,《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船舶和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实行水域现场管制的职权和要求。

  《办法》聚焦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域治安管理效能。针对船舶和水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基础上,明确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水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建立船舶和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船舶和人员治安管控的综合效能。

  《办法》强化齐抓共管,保障水域治安责任落实。水域治安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和本省众多涉水行政管理部门。为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涉水行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线索移交、执法结果通报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水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执法联动,数据共享,共同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办法》对船舶超速行驶、追逐竞驶,妨害船舶正常航行、作业,故意围堵、碰撞、挤别他人船舶,以及使用强光照射等方式干扰正在驾驶的人员等执法实践中常见扰乱或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强执法活动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确保水域治安安全。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429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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