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部基层治理领域法规出台

时间:2024-05-31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以立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佛山迈出关键一步。5月22日,《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

  《条例》共24条,聚焦源头预防机制、部门统筹指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将基层治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文,从制度层面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整合化解纠纷资源,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广南介绍,在法规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联络站等渠道,向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群众广泛征求意见,以实际举措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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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员正在化解纠纷。佛山市华泰民商事调解中心供图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以立法破解基层治理难题

  “佛山是民营经济大市,人口众多,基层各类纠纷不少。但是受限于调解队伍专业素养参差不齐,调解员兼职多全职少、经费有限等因素,司法资源受压。现在《条例》出台,对佛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有重大意义。”佛山市华泰民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刘创新说。

  近年来,佛山在基层治理上积极探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利益诉求复杂、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力量不足、矛盾纠纷化解程序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

  “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我们认为有必要运用法治方式总结实践经验破解基层治理难题。”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级主任科员张俊杰介绍,《条例》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在法规的起草审议过程中,佛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联络站等渠道,向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注重发挥代表在立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依托市人大常委会“履职服务平台”,全面征求在佛山居住生活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全体市人大代表对草案、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

  佛山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会长张晓峰全程参与了《条例》的起草、论证、调研、座谈、审议等工作。“我提出过一些关于条款间逻辑顺序、与上位法的衔接、文字表述等意见和建议,基本上都被采纳了。”他说。

  与此同时,佛山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民意直通车”的天然优势,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深入到石湾镇街道、荷城街道、北江社区、市企业家协会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实地调研,听取镇(街)职能部门、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企业家代表等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在此基础上,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修改二稿,于2023年12月将草案修改二稿报请中共佛山市委审查同意后,经佛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今年3月29日,《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强化源头预防建立健全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24条,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机构职责、工作机制等重要内容作出了清晰界定。

  “24条”充分吸收提升了佛山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旨在构建起具有佛山特色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为基层化解纠纷工作提供专业力量支持,推动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多元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可以说,围绕基层治理过程中常见的难点、堵点问题,“24条”均有针对性地予以破解。

  “《条例》出台后,将对佛山基层治理带来多方面变化。”张俊杰举例称,为有效降低基层工作者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化和复杂化,《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早处置。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纳入网格化管理,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

  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基层部门和社区工作者专业性和协调能力不足怎么办?对此,《条例》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并建立调解专家库,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不仅如此,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请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到场调处,切实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注入专业力量。

  佛山是民营经济大市,此次出台的《条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相较于其他地市,《条例》一大特色内容就是商事调解。据了解,佛山也是除深圳外,唯一针对商事调解设立条款的城市。这是新兴事物,很多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张俊杰说。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等进行了规定,旨在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健全内部治理、完善调解规则规定。

  例如,《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等依法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以市场化方式对贸易、投资、金融等商事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同时,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商事调解活动,推动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诚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管理情况,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商事调解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

  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基层治理立法提供经验

  近年来,我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推进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着力推进良法善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努力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发展稳定中持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对于佛山而言,无疑是个难得的机会。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佛山经济发展速度快,许多改革措施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以往的解纷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现在的治理需求,《条例》落地后将有效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张晓峰说。

  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日益多元的人民群众需求,目前,佛山共设立各类调解组织1651个,调解员有12877名,828个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均设调解岗位,调解组织实现了横到边、纵到底、广覆盖。其中,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242个,初步实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

  在多年的实践中,佛山基层涌现出不少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佛山以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此次立法将实践经验固定为法规条文,或将为我省基层治理立法提供经验。

  “社会治理就是要解决社会上出现的问题,不论是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还是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条例》都充实了社会治理手段,从解决实际问题上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刘创新说,社会治理不只是政府的事,需要全社会齐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也明确要鼓励社会参与,以专业化力量助力矛盾纠纷化解。

  接下来,佛山将不断拓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覆盖面。例如,鼓励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聚焦新制造、新服务和新业态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做精做细做强。

  同时,鼓励律师、仲裁员、专家学者、基层法律工作者、村(居)工作者等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由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定经验的专家人才组成的调解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人才专业优势,针对各行业特点积极参与纠纷调解,提高化解效率。

  在《条例》的指导下,佛山还将聚焦治理路径,通过创新治理方式不断发动多方力量参与源头共治。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429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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