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5-30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未按照该条例相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且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快推动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制定养犬执法工作指引等,为开展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做好准备。

  携犬出户应牵绳或装入犬笼

  养犬管理问题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社会治理多方面问题,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根据《条例》规定,惠州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应当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此前烈性犬伤人事件受到广泛关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条例》明确,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值得关注的是,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或者装入犬笼;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口嚼;携带智能犬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段,同时采取收紧犬绳、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等措施;不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要征得驾驶员和其他搭乘人的同意;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犬只伤人养犬人要先垫付医疗费用

  “群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江涛介绍,养犬管理立法是由人民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通过开展养犬立法,厘清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规范养犬行为、强化执法手段,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养犬行为规范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关系到养犬权利义务边界。”江涛介绍,《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对烈性犬管理、犬只出户规范、公共场所犬只管理等内容作出细化,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突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平衡性,引导群众文明科学饲养犬只、理性对待他人合法养犬行为。

  犬只伤人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养犬人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按照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且导致伤害他人结果的行为新设了法律责任,加强监管力度。同时,为了更好保护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条例》要求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及时履行犬只伤人后的救助垫付义务并新设法律责任。《条例》明确,发生犬只伤害他人事件,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430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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