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类案件中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 混合而成的固体混合物如何认定

时间:2024-05-16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王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A船舶公司主营船舶修造、拆除等业务。2020年5月,该公司租赁其他船厂船台、办公楼等设施用于生产经营,主要工艺是为船舶喷砂除锈和喷涂油漆。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A船舶公司在环评未获批准情况下,将船舶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船体旧油漆涂层、油漆、废油与钢砂混合物,平铺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任由涨落潮将其冲入长江,以此方式排放产生的废钢砂560余吨。另查明,杨某某受公司负责人眭某指使,将196余吨废钢砂运出厂外,倾倒至某停车场附近空地。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一是具有危险特性的废漆、废油等危险废物与钢砂混合后形成的固体混合物废钢砂是否都属于危险废物范畴;二是关于非法倾倒、排放的废钢砂数量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废钢砂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A船舶公司非法倾倒的废钢砂系废渣、废砂及油漆渣混合物,其中只有部分有害成分,不能全部评价为危险废物,应按采购的油漆、润滑油、机油等计算危险废物数量。其次,排入长江的废钢砂因无证据证明系危险废物,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不计入本案认定的危险废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A船舶公司生产作业中,通过机器将钢砂高压打入船体,对船体表面的旧漆皮、金属锈进行打磨,然后重新对船壳喷涂油漆。该操作使得原料钢砂跟废漆直接接触混合,废漆含有特征污染物二甲苯、废油含有特征污染物石油,物质混合后废漆、废油的毒性扩散至混合物废钢砂,废钢砂当然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其非法排放、倾倒的全部数量予以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形成的固体废钢砂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关于鉴别程序的规定,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关于混合物的判定,即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首先,本案中,案涉废钢砂来源明确,即A船舶公司在修理、拆解船舶作业过程中产生。被告人眭某也供述“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船体拆除作业中抛洒的油漆、废油等污染物被废砂吸附”。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符合鉴别程序。结合A公司生产作业情况及被告人、证人关于生产工艺和原辅料陈述等证据以及采样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废钢砂属于危险废物。

  其次,A船舶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的船舶维修项目环评报告,虽未经审批,但环评报告中载明的生产工艺与实际情况相符。

  最后,涉案废钢砂系在船舶维修和拆解过程中,通过将钢砂喷射至船体表面的方式,对船体表面的旧漆皮、金属锈进行喷砂打磨。过程中,船体脱落的废渣中含有铁锈、旧油漆涂层,也有后续船舶喷漆、拆解过程中滴落的油漆、废油等污染物,形成固体混合物废钢砂,当中检测出相关特征污染物因子。

  因此,依据鉴别标准关于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判定规则,A船舶公司排放、倾倒的固体混合物废钢砂,包含油漆、废油等污染物,当中检测出二甲苯、石油等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染因子,并扩散至废砂等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废钢砂属于危险废物。

  (二)关于非法排放或倾倒的废钢砂数量之认定。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列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造就了千年璀璨的文脉。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规范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确定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系统治理”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名为运输、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A船舶公司船舶维修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项目应配套的治污设施未经验收,且现场堆放的废钢砂靠近长江,由于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其中的污染物等危险物质易排放至空气、土壤,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或倾倒行为。此外,A船舶公司排放至长江和倾倒于停车场附近空地的废钢砂均应认定为非法排放或倾倒。

  2020 年6 月至案发前,A船舶公司通过采购等方式获取钢砂原料2054 吨,案发后现场查获未使用的103吨。厂区内遗留的未处理废钢砂210吨。2022 年10 月至2023 年2 月,通过对A船舶公司船台、江滩、码头墙体等点位进行集中清理,共清理出废钢砂混合物1344吨,后经鉴定机构对清理出的混合物进行分离实验,结合称重数据确定废钢砂979吨。此外,船舶公司在停车场附近非法倾倒废钢砂196吨,将564吨废钢砂铺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直接排入长江。

  综上,A船舶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将船舶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砂,利用涨落潮冲入长江排放或违反行业操作规范在作业区内随意堆放或运出厂区擅自倾倒共计1900余吨,均认定为非法排放或倾倒数量。A船舶公司、眭某、杨某某等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2023年6月1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A船舶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眭某、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05/t20240514_1624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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