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 点子 果子

时间:2024-05-1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4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办理要求的通知》,将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手续的适用范围在金额和内容方面予以拓展,其中,提取账户的限额由最低1万元提高至5万元,同时允许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查询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进一步提升了存款继承便利度。看到群众对这一简化措施的一片好评,我的思绪不禁又飘回了六年前办理的那起“九旬老人提取老伴遗留存款难”案件。

  翻开这起案件的卷宗,“1923年出生”的当事人信息首先引起我的注意,原告是已经95岁高龄的王老先生,被告是一家银行。王老先生想将去世老伴儿银行卡里的存款取出,却屡遭拒绝,无奈只能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

  王老先生与于老太1964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曾收养一子,后于2011年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2015年6月25日,于老太到银行开户并存入了30万元。次年1月,于老太因病突然去世。王老先生委托侄媳妇将于老太名下银行卡内的存款取出来,由于连续三次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锁死,存款无法取出。

  95岁的王老先生本人前往银行,表示自己上无父母、下无子女,是这笔钱的唯一继承人。而银行依据相关规定,亦出于账户安全考虑,要求王老先生通过继承公证程序才能领取存款。

  随后,王老先生前往公证处。因涉及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又与其失联多年,公证处无法判断“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真实性,只得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确认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法律效力。后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王老先生终于拿到了该收养关系解除的判决书。

  王老先生再次回到公证处,又被告知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据王老先生的侄子说,原件都在法院存档了,再去开证明非常麻烦。公证处建议王老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银行,一次性解决取出存款的问题。

  就这样,历经两年,王老先生跑遍了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公证处、银行,这笔存款依然没有取出。近百岁的王老先生急需这笔钱用于日常开支,无奈之下,只得再次将银行诉到法院。

  2018年4月,该案开庭审理。诉讼中,被告某银行表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以及《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的规定,继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须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的继承权存在纠纷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开庭那天,王老先生在侄子的搀扶下和律师一起到庭。老人思维清晰、声音洪亮,对法庭上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如实表达。最终在查清事实后,我作出了于老太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老先生所有的判决,这场历时两年多的维权终于尘埃落定。

  年逾九旬的老人东奔西跑费尽周折仍没能取出已故老伴儿遗留的存款,这固然令人气愤,但是换位思考,银行照章办事,在不能确定已故老人有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拒绝支取存款似乎也并无不妥。但这种情况恐怕不是个例,毕竟在很多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因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未来得及有任何交代。

  结合此类案件,我展开了调研。果然,王老先生的遭遇并不鲜见,仅在2017、2018年,上海、浙江、辽宁、山东等地就曾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因查询和支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所需证明材料的获取有一定难度,有的继承人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继承权,造成了不少诉累。从规制目的看,1993年实施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意在规范继承人取款行为,降低储蓄人存款被冒领的风险,从而实现存取款制度完善和银行风险防控,该规定在特定时期对保障交易安全曾发挥重大作用。但时隔25年,在新的价值导向和法治背景下重新审视,会发现其中确实存在相对滞后的因素。

  如何在简化取款手续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冒领风险?为此,朝阳法院多次组织与中国银保监会座谈交流,经过反复研究打磨,最终总结形成了以下司法建议:一是修改《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前提下,为继承人取款提供更多的便利。对继承人来说,提交储户的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已能够证明是储蓄人的合法继承人,其可以支取存款,不必坚持公证的刚性规定。二是鼓励商业银行在拟定的储蓄存款合同中增加相关条款,由储户自愿指定在自身丧失行为能力或去世后的存款支取人,这一方面可以减轻商业银行对存款支取人身份核实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储户的个人意愿。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相关政府数据用于信息核实的共享范围,逐步实现身份、户籍、婚姻、财产等信息在线核实,让数据多跑路,商业银行多服务,群众少跑腿。四是建议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相关政策,倡导商业银行通过银行业专业调解机构处理上述纠纷,由银行业专业调解机构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或提供专业意见,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上述纠纷的诉累。五是引入见证制度,针对继承复杂的情况,通过引入专业律师见证,银行业专业调解机构推荐的专家见证等方式,增强取款行为的规范性,这有利于借助见证人的专业性、原则性简化手续,提高证明效力。

  该司法建议发送至中国银保监会后,获得了高度重视。中国银保监会复函称,将从多方面着力改进工作,邀请朝阳法院共同研讨,并就其初步拟定的《关于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朝阳法院及相关司法及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建议。

  2019年4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取消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强制公证要求。

  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有条件地取消了继承人提取1万元以内存款的公证要求,同时鼓励银行在5万元以内自行上调免公证提取的金额上限。鉴于大多数待继承存款金额较小的事实,《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足以覆盖绝大多数存款继承、惠及绝大多数群众。

  通知出台当天晚上,新规即冲上微博热搜,点击浏览量达到1.6亿人次,社会反响良好,实现了司法与金融监管的良性互动!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在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10月11日,我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部发来的函件,希望对拟出台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办理要求的通知》再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拟出台的通知内容切实深入,在前期试行反馈的基础上,对《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作了重要而合理的延伸,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宗旨:一是简化提取范围不仅在提取金额方面进一步提高,还在内容上拓展至黄金积存产品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以及丧葬费、抚恤金,既充分保障了已故投资者存款类财产之外其他资产权益的及时实现,也为继承人办理相关事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二是对特定期限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的规定,既充分考虑了继承人查询诉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又兼顾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从预防和解决纠纷角度,亦提供了基础信息便利,对防范化解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有利于鼓励并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履职,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当我将拟好的反馈意见装进邮袋的时候,眼前又浮现出那位九旬老人步履蹒跚的背影。如果当时就案办案,把王老先生的案子审结就了事,没有进一步思考,没有进一步与中国银保监会沟通并发出司法建议,没有多走一步、多做一点,可能直到今天,“支取已故存款人存款”这件揪心事还在困扰着很多人。

  而现在,看着大家对新政策的一声声好评、一个个点赞,我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职能延伸的蓬勃能量,也更加深刻地领悟到了“如我在诉”、司法为民的重要意义!

  “审理一案,惠及一片”,法官的职责绝不能止于审结案件,审判的价值也不仅仅只是解决纠纷。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司法为民宗旨,发现矛盾背后潜藏的深层原因并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积极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持续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便利。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28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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