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池州石台:制发检察建议规范“探店达人”隐蔽广告行为
“在这里我们可以实现吃肉自由”
“满满一桌只需198,你不心动吗?”
……
大家是不是在哪里听到过这些话呢?相信很多人都在短视频平台刷到过类似的推广视频。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新媒体广告行业的火爆。大量新开业商家会聘请专业人员拍摄餐饮推广视频,但是问题来了,这些随处可见的探店视频究竟是真实体验的分享,还是披上了营销外衣的广告呢?
2024年4月,石台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存在“探店达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分享评价多家餐饮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并在视频下方附加购物链接,但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有消费者评价,其购买后发现所涉店铺存在食品质量不达标、实际价格与推广视频宣传的价格不符等问题。这些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发现该案线索后,石台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随即开展“线上+线下”调查工作,经固定相关证据,查询法律条文,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研讨。根据调查结果向负有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责令涉案广告发布者依法改正。同时,常态化检查辖区内涉餐饮推广视频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探店达人”等行为,加强“广告”标识适用,及时查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
为开展网络新业态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职,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案件。石台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跟进问题整改情况,协同行政机关,推动辖区内互联网广告从业者、发布者合法合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当前,我们生活中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货不对板的广告不同程度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真实、合法的广告内容,不得掺杂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以大家在面对网络平台中各色“探店达人”的推销宣传时,我们要时刻保持冷静、理性的消费观,仔细甄别推广视频真实性,切忌因为“跟风”、信任心理,被营销广告所诱导而冲动消费,避免从“种草”变“踩坑”,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2405/t20240507_645239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