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检察业务管理大数据运用

时间:2024-04-2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时因势而动,提出了“数字检察战略”,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充分挖掘、高效利用检察业务数据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亦是实现检察业务管理数字化的重要举措。

  实践中,将大数据运用于检察业务管理中尚需进一步解决如下问题:一是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作为“第一手”的基础性材料,检察业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针对性直接决定了应用场景实际使用的质量与效果。但有的办案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填录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数据失真、数据迟滞等现象仍存在,影响检察业务管理质效。同时,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通,数据沉睡现象比较突出,数据的采集、适用标准不一,导致出现相互矛盾、互相掣肘的情形,海量的检察业务数据有待进一步激活。二是数据使用深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归集、流通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监督办案。当前,检察工作中业务数据的使用还有待深入,真正服务于监督办案、社会治理的效能发挥得不够充分。有的对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的重视不够,取得的成效不明显,部分成果转化不及时。三是智能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数字检察的发展,必须依赖基础设施建设。相较而言,检察业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尚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在重视程度、经费保障等方面不同地区亦不尽相同,检察听证室、远程接访室、高清会议室等硬件设施建设有待及时改善。数据汇总、分析智能化水平有限。办案系统的智能化、数据分析的精准度,社会治理的参与度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四是复合型专业人才匮乏。将大数据运用于检察业务管理,需要更多具有跨学科背景、多维度视角的人才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目前,亟须解决数字技术与法律之间的“鸿沟”问题,着力实现数字技术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使得研发的专业应用场景更加契合办案实际。

  因此,要及时更新理念,立足科学管理要旨,以智能化为导向,深化检察业务数据实践应用,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监管。一是构建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要从顶层设计上统一数据标准和使用规范,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基准,在研发监督模型或开发新的应用场景时,必须对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切实加强执法司法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拓宽司法数据来源渠道,实现信息互通互享。二是把牢数据质量关口。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填录主体错填、漏填责任,牢固树立“填录也是办案”的理念,从源头提升业务数据质量。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力度,扩大监督覆盖面,确保全方位、全流程对业务数据实现监督管理,使不实信息能够被及时纠正,让输出数据更加精准。持续深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对于异常数据,案管部门要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并加强跟进监督,确保整改到位。在案件质量评查时,将检察业务数据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并联合检务督察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压实责任承担机制。三是守牢数据安全底线。检察业务数据牵涉面广、保密要求高,在使用过程中要不断加强管理,确保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履行好申请、审批手续。

  其次,要进一步优化数据应用体系。一是加强研判会商服务领导决策。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对当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的剖析,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与办案部门的专业优势,通过每周例会、每月专项研讨等方式加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有效助推检察业务发展。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办案质效。业务数据要服务于监督办案实际需求,通过对业务数据动态分析,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业务发展态势及存在的问题,帮助办案部门采取有效举措。对于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不规范、违法问题,加强跟进监督,确保整改到位。三是扩大使用范围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充分发挥检察业务数据辐射效应,通过筛查、碰撞、比对等方式发现监督线索,将单纯的检察业务数据放置在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社会治理之中进行考量。

  再次,要进一步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一是加强基础建设。要充分激活信息化、智能化成果实践应用,妥善解决好操作系统与应用系统的兼容问题,实现办案信息全程网上录入、流转、监管。加大在线办案基础设施建设,对接检答网等各类应用平台,汇集多方数据,提升办案质效。二是加大应用研发。既要立足当下办案实际,又要具有超前意识,以智能化为导向加大各类监督应用研发力度,实现线索收集、分析研判、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持续深化案件全周期监管应用研发,扩大覆盖面,提升精准度,实现流程管理全息化、质量评查智能化、信息推送自动化。三是提升管理效能。对监督模型、应用场景的研发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用户体验度,避免机械、重复的人工操作,尤其是对于案卡的重复录入,要通过“数据回填”等功能减轻人工负担。应用的研发要坚持实用导向,立足办案需求,符合监管实际,使得办案人员能够深度参与其中。

  最后,要进一步加强数字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大培训力度。要加大数字检察培训力度,更新检察人员知识储备。通过邀请实务专家、交叉学科学者授课等方式,开展数字检察专题培训,锻造一支理论素养高、监督意识新、操作能力强的数字化检察队伍。二是加强部门协作。检察业务管理要求既懂检察业务,又熟悉管理知识、信息技术,对复合型、综合型人才的需求较大。实践中,可加大跨部门协作力度,通过部门交流、搭建团队等,为复合型人才培养创建条件。三是借助外力外脑。探索开展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加大与科研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作,在应用研发、教育培训、咨询论证等方面发挥其专业优势,弥补检察人员信息化、数字化运用能力的欠缺。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23_6524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