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骗取养老钱,必须整治!

时间:2024-04-2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2020年初至2021年9月,潘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在天津市宝坻区经营百笑堂大药房。经营期间,潘某某明知王某某负责购进的“筋骨疼消丸”产品外包装盒标明“卫食证字号”,产品说明书中有“治疗风湿骨病”“治愈”等违规字眼,却假冒药品对外销售。该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且短期有效果,深受老年人欢迎,不到两年时间潘某某、王某某共销售1.06万余盒,销售金额15.9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筋骨疼消丸”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2022年4月,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项监督行动小组,部署摸排近三年来办理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发现上述潘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案中隐藏着侵害老年人权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专项监督行动小组初步调查发现,百笑堂大药房为正规药店,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潘某某、王某某在老年人到其药店买药时,利用老年人多有关节疼痛问题且急于治疗的心理,以假充真,销售假药,严重侵害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2022年6月,宝坻区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一是查清公益受损情况。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调阅刑事案卷,对药房经营者、购药人员等进行询问,调取药房进出货记录,最终查实销售假药对象多为老年人群体。二是查清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怠于履职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药房进购假药、销售假药问题,导致潘某某、王某某多次向不特定老年人群体大量销售假药。信息共享的滞后性,导致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监管部门未对涉案当事人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调查终结后,宝坻区检察院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潘某某、王某某及其经营的药店予以处理;对假药来源进行深入调查、溯源治理,净化药品市场,排除药品安全隐患;加大对辖区零售药房的检查力度,督促其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及销售行为;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药品安全宣传教育。

在宝坻区检察院的督促下,相关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依法吊销涉案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对潘某某、王某某分别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第一时间将扣押的产品、供货方资质及票据等相关凭证移送至公安机关,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和业务指导,促使其守法经营。同时,该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利剑行动,截至目前已对发现的60件零售药店违规进购、销售药品线索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宝坻区检察院多次联合该部门在多个街道、乡镇开展强化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结合常见的以义诊、感情营销、赠送礼品、变相传销等方式销售老年人用药相关违法行为,以案释法,提高老年人群体在涉老药品领域识骗防骗能力。

近日,经检察机关回访,检察建议已整改到位,向老年人群体销售假药乱象得到有效治理。

(整理:通讯员朱晓梅)

【评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日渐凸显。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针对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药品安全领域监管缺失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走出“综合履职、精准打击”“主动出击、协同发力”“溯源治理、长效监督”的路子,实现了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的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捂好“养老钱”的过程中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推动综合履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履职,有效解决养老诈骗这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对于本案当事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养老诈骗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打破部门壁垒,实现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有效互通,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加大对销售假药行为的惩治力度,共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以“我管”促“都管”,凝聚治理合力。检察机关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依法监督促进职能部门履职,协同为民解忧。本案中,涉案当事人均为执业药师,在经营药店时却多次向不特定群体大量销售假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老年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相关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却怠于履职。对此,检察机关强化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督促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对购销假药行为的实质性矫正和威慑。

三是坚持高质效办案,促进溯源治理。检察机关深入剖析案件背后隐藏的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发现行业治理存在的管理漏洞,推动溯源治理、补齐漏洞。本案所涉药品行业是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预防性作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在对当事人予以监督处理的同时,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建立药品购销常态化管理机制,堵塞药品安全管理漏洞。

(点评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孙秀明)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25_652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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