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深化检察国际交流合作

时间:2024-04-2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积极拓展检察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各国数字法治协同发展,与世界各国司法同仁携手创造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数字赋能深化检察国际交流合作

  

  王文华

  □检察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发展,需要数字司法思维、涉外法治与全球化治理思维的有效结合,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反腐败追逃追赃案件的批捕、支持起诉等国际合作实践,有效促进数字技术在检察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应用与数字化转型,提高检察人员涉外案件办案积极性与办案能力,强化检察法律服务,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服务国家法治外交、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促进国际法治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法治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章论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议题,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还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实施纲要(2023—202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围绕“六大体系”部署了36项改革任务,包括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健全涉外检察工作机制等具体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将数字治理融入涉外检察工作,将数字检察与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相结合,取得了良好成效。

  顺应技术发展潮流,加强涉外检察工作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涉外法治工作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凸显。其中,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将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对审查起诉、法律监督领域的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需求大幅上升。同时,涉外检察工作的推进也越来越需要数字技术的支撑。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跨国犯罪呈持续增长态势,需要各国合作协助追诉犯罪。世界范围内,多个地区在历史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矛盾与冲突不断升级,跨国有组织犯罪猖獗、暴力犯罪频发,各国需要对跨国犯罪进行共同追诉与加强法律监督合作,尤其是在信息的管理、审理和各方交流方面都需要协助与配合。

  二是世界科技飞速发展,各个领域都逐渐向数字化靠拢,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达成信息的互通,实现了更高效的管理和运作。数字化对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司法领域,调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管理等,都越来越需要数字化技术的支撑。

  三是域外司法信息化、数字化趋势明显。当前,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诸多国家的法院、检察院信息化、数字化速度加快,通过信息化技术武装,客观上也使得这些国家的司法执法机构在国际司法执法合作中占据更加主动、有利的地位,司法信息获取更快捷、应对更迅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运用极大助力涉外案件的办理。可见,数字赋能涉外法治建设、数字赋能检察国际交流合作将在深度和广度上推动涉外检察工作高质效开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从域外司法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状况看,信息化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各个环节,在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许多国家早已启动司法信息化进程。在开展涉外案件办理中,无论是作为请求国还是被请求国,如果能够采用安全保障前提下的电子证据、电子送达等无纸化办公方式,大数据、人工智能辅助适用等,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办案效率、效果、公正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数字赋能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质效

  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积极拓展检察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各国数字法治协同发展,与世界各国司法同仁携手创造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对此,笔者认为,未来数字赋能检察国际合作可考虑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

  一要进一步厘清各相关机构职能及其涉外合作机制,明晰检察机关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具体监督职能。例如,“两高三部”以及外交部等部门之间在涉外案件对接联系与具体办理、审查、监督等方面的分工协作机制,特别是在司法执法数字化、信息化方面是否可以作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这样不仅有利于涉外司法执法,也有利于提高国内司法数字化、信息化水平。若因地方发展的不平衡一时难以实现,也可以先试点、树典型、通过办案业绩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方式先行试行。

  此外,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晰检察机关在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监督地位。诚然,通常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帮助外方解决问题,然而,外方请求执行的好坏、快慢也同样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查封、扣押、冻结等协助行为涉及具体利益划分和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让缺少法律监督成为影响司法公正性与妥当性的因素。

  二要促进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中的“知己知彼”和数字技术应用。可进一步融合联合国层面、区域组织与国别基础上涉外法治新动向,汇入不同国际和地区组织及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司法制度和具体案例,为准确把握形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只有知己知彼,才能有的放矢,更好地了解域外司法文明成果,提升涉外案件办理质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结合当前检察国际交流合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将我国近年来数字检察的丰富实践、理念及举措应用于国际司法合作的具体业务中,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障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增强数字化思维,运用数字技术和算法技术,数据驱动建模,运用大数据对涉外案件进行精细化治理。在有效防范伦理风险和数据泄露风险的前提下,可适当运用具备超强数据处理能力、深度学习能力的ChatGPT进行智能辅助办案,提升数字技术运用基础上的涉外案件办理的法律监督质效。

  三要关注数字赋能涉外司法案件中的价值平衡。通过考察域外司法信息化的进程可以发现,在司法信息化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关注价值平衡问题:一是对信息化具体措施的公正性审查,包括但是不限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工具本身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偏差,人机交互、数字信息手段治理和问责问题;二是信息化措施的透明度问题,尽可能防止算法黑箱,伪造、篡改、隐匿数据,披露算法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稳定及安全保障责任的认定;三是司法效率;四是司法成本,对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管理并重,高度关注信息技术司法适用的地域性差异;五是司法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及网络安全问题,努力推进司法信息化改革的同时,有效应对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司法信息技术的安全可控;六是高度关注司法信息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以及国际合作。

  四要强化涉外案件数字化办理和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能够胜任当前复杂国际形势下涉外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很多都是杰出的跨学科涉外法治人才,然而,涉外案件一般在程序问题上、案件结果上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安全性要求更高。为调动办案人员积极性,可在案件数量计算、办案绩效考核标准等方面给予更多激励,并与法律院校打通人才培养与用人机制渠道,为国家培养未来用得上、打得响的数字化涉外法治人才后备军。

  五要建立相关涉外立法体系完善方面的联动机制。涉外司法合作需要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支持。需要结合数字经济时代的特征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调整,包括刑法中有关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原则的细化,引渡法的修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细化,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内容独立成编等。根据涉外司法的特点,完善送达、取证、质证、证据效力认定、时效等方面的规定,同时结合对外关系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形成一体化脉络。由于涉外案件办理的特殊性,可考虑设立相应立法或修法联动机制,推动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加高效施行。

  六要讲好中国检察国际交流合作故事。可通过最高检英文官网或联合其他国际权威媒体,对我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涉外法治方面的成就及时进行对外传播。亦可利用我国参与的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以及中国—东盟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平台,向国际社会宣介我国的数字检察理念和举措,增进彼此了解和信任,让国际社会对中国检察有更多的制度认同、价值认同、司法文化认同,促进深度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检察国际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贡献中国检察智慧,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

  综上,检察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发展,需要数字司法思维、涉外法治与全球化治理思维的有效结合,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反腐败追逃追赃案件的批捕、支持起诉等国际合作实践,有效促进数字技术在检察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应用与数字化转型,提高检察人员涉外案件办案积极性与办案能力,强化检察法律服务,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服务国家法治外交、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促进国际法治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分别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国际合作局被判刑人移管处四级调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25_6526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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