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1-03-0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属和中央驻宁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问题和不足,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精准布局、精细管理,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推动建设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坚持分级负责,整合资源。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的基本要求,充分整合各级各有关部门现有各类应急队伍资源,形成应对合力。

  ——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推进,重点针对常发、易发灾种加快队伍建设,并逐步加强完善,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明确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及时研究解决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具体规划、指导、督促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融合各类型、全灾种专业技术力量,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优势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主体作用,承担各类灾害事故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林草、气象、地震、城市管理、通信管理、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单独组建或依托有关单位组建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行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辖区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基干民兵、护林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干部等具有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预警、先期处置、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现场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职能。

  (七)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八)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值班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相关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做好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登记管理,支持其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九)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以灭火救援、地震地质、电力电气、医疗卫生、防爆排爆、环境监测、气象、矿山、化工、交通、水利、建筑、工程、机械、特种设备和心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主体,建立健全各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十)加强军地协调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驻宁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基干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基干民兵应急队伍与政府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十一)强化政府统一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开展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普查,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掌握重点队伍建设管理情况,强化能力建设,优化规划布局,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增强协同作战能力。

  (十二)加强部门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将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指导队伍制定完善相关预案、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灾害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指挥部指挥调度所属应急救援队伍。

  (十三)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主体责任。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苦练本领,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切。要主动加强与辖区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报告和对接有关工作,及时掌握灾害事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证带班领导、值班员、执勤队员全天候在岗在位,在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段预置应急救援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加强技能和体能训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方案,每年至少开展2次实战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严格管理和维护保养,强化操作训练。加强队伍思想理论学习、战斗精神培育、作风纪律养成,制定完善培训、休假、奖励、慰问等制度,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十四)确认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指挥部根据本地区事故灾害类别、风险程度、救援资源覆盖面和救援队伍能力水平,对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可分别确认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自治区、市、县三级可确认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为本级重点队伍。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

  (十五)完善分级调度机制。一般灾害事故,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处置;重大以上灾害事故,由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处置。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由各级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达书面调度指令,灾情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调度指令;需要上级人民政府、驻军单位或者其他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的,由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指挥部发出书面增援请求;执行跨省(区)救援任务由国家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出具调度指令。

  (十六)健全快速响应和现场指挥机制。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快速响应机制,接到调度令或者救援请求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报到,按照既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和任务分工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要严格落实指挥员负责制,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十七)落实应急救援补偿。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调度指令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交通、通信等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补偿由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补偿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由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培训场地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有关问题和困难。

  (十九)强化应急救援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的经费按照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队伍的装备配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标准,确保满足日常训练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自治区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应以区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行业领域最严重灾害事故为参照依据,制定实施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规划和配置标准,并对市县同类队伍装备建设给予支持。

  (二十)完善应急救援交通和后勤保障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灾害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一)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待遇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优待保障政策,对经各级应急管理指挥部确认的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在交通出行、就医、子女入学、退队转岗、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从事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具体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银保监、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

  (二十二)完善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抢险救援、比武竞赛、合成演练、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对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调度、处置不力的队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664/359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