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涉案6000万虚拟货币集资诈骗团伙伏法,首犯获刑11年!!!

时间:2021-03-0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浙江省义乌市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借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该诈骗团伙通过发现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款高达近6千万元。该平台崩盘却是股东之间互不相信,互相猜忌而引起的,可谓是“神”崩盘了。

  

  经查,2017年4月,楼某、楼某强让余某峰到义乌市做“深蓝积分”项目,并承诺给余某峰8%的股份,以众筹模式做资金盘的项目,吸收会员来投资,即卖产品送积分,做虚拟币交易的集资项目。之后,提议由余某峰担任董事长,因为风险较大,将余某峰的股份提到10%。

  同年5月5日,陈某、余某锋、熊某飞、熊某程、朱某园、罗某兴、楼某等人经事先合谋,在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市贝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兴公司),由余某锋担任法人代表;熊某飞负责“贝蓝币”市值管理及对接“云数网”交易平台;熊某程负责产品采购和物流发货;朱某园负责联系技术人员搭建“深蓝积分”投资平台,同时也负责做市场;楼某任市场总监,管理整个市场;陈某负责公关、后勤;罗某兴负责做市场业绩。

  贝兴网络科技公司运营不久后又请来外号“风神”的网络操盘手梁某,共同经营“深蓝积分”、“贝蓝币”网络平台集资项目。

  在此期间,陈某、余某锋、熊某飞、熊某程等人合谋后,首先通过购买服装、名车、租房等手段将余某锋包装成很有实力的董事长。然后通过聘请他人组成团队,制作虚假宣传资料,通过微信宣传拉会员投资,采取三级分销模式,让会员到贝兴公司网络平台,以高价购买低价红酒、铁皮枫斗、铁皮石斛等套装产品,赠送等值“深蓝积分”,并承诺短期内可获得高额回报,还可以投资购买公司对接外网平台虚拟币“贝蓝币”,通过“贝蓝币”的上涨获取更高额收益,而“贝蓝币”的涨跌实则由熊某飞通过后台操纵。

  由于有的会员将投资款直接汇入余某锋银行账号,有的会员将投资款汇入他们领导人的账号,再由领导人转给余某锋,有的领导人将会员的投资款直接扣除提成,加上股东之间互不相信,互相猜忌对方有贪污行为,于是熊家兄弟将操盘手风神梁某举报了。

  由于操盘手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整个平台投资会员出现恐慌,开始大量抛售“贝蓝币”,楼某、余某锋、熊某飞、熊某程、朱某园、陈某及罗某等人遂合谋将剩余的非法集资款1400万元予以平分保管。

  后除朱园园如数退还了保管款项外,其余各人均不同程度对保管款项进行了挥霍。在贝兴公司投资平台崩盘后,余某锋、熊某飞、熊某程、朱某园、楼某、陈某各自逃匿。

  至2017年7月10日,贝兴公司通过“深蓝积分”、“贝蓝币”网络平台非法集资款高达5938万元。除用于投入“云数网”1700余万元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8万元外,其余款项基本上已经被肆意挥霍一空。

  义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首犯陈某11年期刑,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与其他共同犯罪人退赔返还被害人损失。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楼俊强至公安机关投案。

  另外,余某锋、熊某飞、熊某程、朱某园、楼某因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义乌市法院判处10年10个月到7年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10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2900余万元返还被害人。

  

  最后提醒各位: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类似上述所谓某某数字货币交易,违反金融常规,违背汇兑常识,交易手法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重大嫌疑,很大程度上是以数字货币交易为名,行网络诈骗之实,触犯《刑法》第192条、224条、第266条之规定,具有不能控制、不可规避、无法转移的合规、财务和法律风险。因此,你要做的是赶快止付,止损,其次是力所能及的搜集、整理证据然后提交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最后就是做好最终资金不能追回的风险自担的准备。


原文链接:http://gat.nx.gov.cn/info/1101/361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