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体系”协同中有效推进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时间:2024-04-2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刑事检察要推动构建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等“三个体系”。由此可见,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是刑事检察“三个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对抗、增进和谐”。轻罪治理,涉及刑事证据认定与审查、罪与非罪界分、违法与犯罪界限辨明、办案程序与机制的优化提升、多元矛盾纠纷化解等诸多命题,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与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的建设之间内在逻辑高度关联,必须一体推进、整体完善。

  塑造科学完善的轻罪案件证据体系,筑牢轻罪治理体系的事实证据基石。轻罪案件的证据在属性上与重罪证据并无本质区别,但来源于轻罪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与内容,须予以高度重视。轻罪与重罪性质上都是犯罪,在取证、固证、认证等程序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要求。但某些轻罪行为在初始易被视为一般的民事纠纷,取证时被当作是一般的民事证据,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未能及时全面提取固定,会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质量,甚至因处置不当引发相关当事人的申诉信访。因此,在思想认识上必须重视轻罪证据体系的建立,不因案小而忽视构建完备的证据证明体系。轻罪案件不一定都意味着简单明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纷争往往都出现在轻罪案件中。有的轻罪行为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或边缘,侦查时可能并没有作为查办的重点,系后续牵引出的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度、相互印证度等都有待加强,甚至会影响对轻罪的指控认定。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非一成不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有时也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唯有提高认识,一丝不苟地做好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才是办好轻罪案件的不二法门。尤其是要针对轻罪的发生机理特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炼出易忽视、易混淆、易遗漏的证据审查点,不断加强对轻罪案件的证据指引,逐步完善轻罪案件证据证明体系,夯实轻罪案件质量基础。

  畅通高效便捷的轻罪案件办理流程,提升轻罪治理体系的程序质效。轻罪案件在程序处理上要体现效率优势,案件处理的时长要尽可能简短,经历的环节要简化,避免程序冗长拖沓。只有高质效办好占比较大的轻罪案件,司法机关才能集中优势高质效办好少数疑难复杂的重罪案件。一是要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下进一步优化轻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减少讼累。例如,对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尽量采取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积极引导侦查机关采取取保直诉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报捕审查环节。二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法不起诉。需要明确的是,轻罪案件不一定都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有些轻罪案件因综合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发生场所、侵犯对象等主客观因素,性质恶劣,有必要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提起公诉乃至刑事处罚合法合理合情。实践中,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情节轻微的轻罪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的力度,积极引入听证程序,通过释法说理、积极赔偿、司法救助等多元化手段修复社会关系,防止简单化地一诉了之、一判了之,做到案件处置繁简分流、轻重有别。三是积极探索实践轻罪案件一站式办理模式。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的案件,集中相对固定的办案力量,简化法律文书,压缩办案时限,实现一站式办理、一站式办结。

  加强对常见轻罪罪名的研判分析,以统一的司法标准构建科学的轻罪治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专门意见,统一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形成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衔接的醉驾治理体系”。近年来,醉驾案件数量位居刑事罪名的前位,这是典型的轻微犯罪。《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针对不同情况的醉驾案件提出了不同的因应之道,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各自发挥应有社会治理功效。刑法适应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客观需求,增设了若干新的轻微犯罪的罪名,或者调整了某些罪名的犯罪构成,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加强对新型轻微犯罪的认识理解,用明晰的法理精准阐释法律。实践中尤其需要加强对熟人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公共场所“事出有因”的寻衅滋事案件、贪图小利提供银行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利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的开设赌场罪等发案数量较大、定性定量存在争议的这类常见轻罪的研判分析,及时提出科学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统一对常见轻罪案件的司法尺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完善对轻罪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体系,兼顾轻罪案件办理的公正与效率。轻罪治理,多涉及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需要高度重视对相关风险环节的监督,确保案件质量与办案廉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决定了是否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处理时须慎之又慎。给捕诉环节上好廉政监督的风险锁,既是轻罪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轻罪治理体系与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内在联系的生动体现。要防止轻微犯罪少捕慎诉慎押中的廉政风险,完善案件流程监控,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等切实担负起案件的管理职责,有效排除办案风险点;要积极适用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要通过案件数据讲评、典型案例分析、办案标准指引等多种形式科学引导办案检察官高质效办理轻罪案件,正确认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努力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9_652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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