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法院:高压电线旁作业不慎触电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饶某决定修建自家房屋,雇佣原告张某为其干活。6月6日下午,原告在进行钢筋作业时,手中钢筋触碰到房屋上方高压电线,导致原告被高压电击伤并跌落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县医院就诊。经司法鉴定,原告被评定为10级伤残。后原告因赔偿问题便将饶某及电力公司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了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我国法律对高压电经营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受伤是因被高压电击后摔倒受伤,而事发地的高压线产权属被告电力公司所有,该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在不能举证证明事故系张某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原告张某系为被告饶某提供劳务,事故发生时,其正在从事劳务工作,现原告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受伤是触电后摔倒造成,事故发生时,被告饶某将自家房屋一楼房顶加高,导致房屋距离旁边的10KV高压电线的安全距离不足1.5米,被告饶某加高屋顶未考虑到距离高压电过近,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电力公司在巡线过程中未对该施工行为进行制止,亦存在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电附近使用钢筋,应预见到有危险性,其自身疏忽大意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故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本院酌情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电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被告饶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因被告电力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故电力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可由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给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49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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