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发霉,谁担责?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食品发霉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快调快执加速解纷,使消费者及时获得了相应赔偿金。

  2023年3月15日,家住西安市未央区的常女士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常州市武进区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鸿某某食品店”,支付19.9元购买了一箱紫米软糯香甜奶酪棒,该网店于3月18日将常女士购买的食品交付物流运输,常女士于当月21日签收商品。至3月30日,常女士发现正在食用的奶酪棒出现发霉情况,但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保质期12天。按该生产日期,此时尚在食品保质期内,且该生产日期晚于邮寄日期,存在虚标生产日期的情况。食用该奶酪棒后,常女士发生轻微腹泻,自行购买药物进行了治疗,其联系网店客服沟通协商,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常女士遂将该网店经营者诉至未央法院,主张网店经营者被告某包装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000元。

  案件受理后,经过诉前调解,被告仅愿支付原告300元赔偿金,但并未达到原告的诉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随后案件移交承办法官继续进行诉中调解。被告辩称,食品发霉与阴雨潮湿的天气有关,且其仅为经营销售者,并非食品的生产者,该食品存在的虚标生产日期、在保质期内变质的问题,应当首先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赔偿金的数额不愿作出调整。经过承办法官团队自送达至庭前等诉中各环节线上线下的多次调解,对被告释法明理、晓以利害、推己及人,最终使其明白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所应承担的责任,愿意向原告赔付1000元,并保证核查库房中是否存在类似商品并进行销毁,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法官督促被告及时履行,当日被告便将1000元赔偿金支付给了原告,原告通过微信向法官表达了感谢,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首负责任制及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即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既可以向经营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以及确保食品标签内容真实性的义务,但本案中,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审查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便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在包装密封情况下食品发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原告联系其协商赔偿事宜时,其又未尽严格注意义务采取相关积极措施,对消费者的身体所受损害持放任、漠视的态度,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35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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