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维修费用超出实际残值,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李飞驾驶车辆掉头时与贾浩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贾浩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车辆维修费用无法协商一致,贾浩将李飞诉至法院,要求李飞承担车辆维修费用1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贾浩车辆是2018年购买的二手车,注册时间为2010年,他的车辆用于日常生活,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里程数为25万公里,车辆残值为4万元。

  承办法官郭富丽法官认为,贾浩的车辆虽能通过维修方式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的成本明显过高,其主张按恢复原状的费用10万元计算赔偿数额,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折价方式已足够弥补损失,且李飞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5万元赔偿款,超过因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故一般以恢复原状为基本原则,具体在车辆损害案件中应当体现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但是该维修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受损车辆维修费用高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价值,那么赔偿维修费用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亦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故此时不宜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侵权人只需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即可。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54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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