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法院:网络主播“单飞”,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4-04-20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成为一种新兴职业,签约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日,原告某传媒公司作为甲方、被告林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互联网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技巧培训、舞蹈指导、直播运营、人气打造、人气提升等扶持,被告利用自身外貌条件、演绎天赋等进行直播演绎。合作期限为24个月,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协议第六项第2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乙方总收入的20倍”。2023年6月20日,林某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另,林某在该传媒公司直播期间共收益38653元。双方多次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及赔偿责任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其无力赔偿,请求降低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该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技术指导、网络直播支持等,付出一定的投入和心血,被告在履约期限内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被告单方解约应赔偿其在直播期间总收入的20倍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且被告直播期间的收益仅为38653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7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其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给付应当兼顾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08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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