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丨“流量为王”时代,我想做一名“守护者”和“引路人”

时间:2024-04-20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庭审现场 陈晓(左一)

  

  

  什么时候开始

  你手机里的短视频推送“变了味”?

  

  “哎呀,我的‘抖音’最近怎么总是刷到相类似的短视频?类型千篇一律不说,内容质量还越来越差,真是浪费时间”。周末闲暇,妈妈不经意间的一句抱怨,却给我困扰许久的新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明确了裁判思路。对!这就是关键——不能让我们手机里的短视频“变了味”。

  

  

  伴随网络信息技术迭代升级,网络短视频成为当今人们的新型娱乐方式。在我办理的这起微播公司(“抖音”著作权人和产品运营商)诉四川某传媒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中,该传媒公司利用被诉侵权行为关联网站“海爪网”,为“抖音”短视频账号买卖提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进行交易担保和账号估值等服务,并按照账号实际成交金额比例收取服务费用。微播公司主张,传媒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竞争性权益,以及正常注册、使用“抖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传媒公司抗辩称,为账号所有者提供转让账号的中介服务是合法行为,并不影响微播公司正常运营,也没有加重微播公司的管理成本和侵害商誉,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的流量背后

  究竟有哪些“灰色产业链”?

  

  

  

  “妈,那你觉得短视频什么最吸引你的注意力?”“这还用说,流量呗,几万人甚至十几万人都点赞观看,说明这个短视频内容还不错,我就想多看一会”。一段母女间不经意的闲聊,或许也是网络时代“流量为王”主导下的“商业密码”。

  

  

  互联网时代,注意力是稀缺资源。而“注意力”反馈的“流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话题、作品、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影响力和发展潜力,也是如今数字经济行业评价的重要标准。正因如此,流量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对流量的争夺已成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然而,一些市场主体在利益驱使下,通过不正当手段制造虚假流量,炒作“热搜”:从刷单兼职小广告,到直播间动辄几百万销售量,到“养号控评”,再到“网络水军”“粉丝团”“大哥经济”,如此种种,真正优质的短视频作品面对混乱的市场竞争业态,又该何去何从?

  

  所以,优质的短视频资源和精准的流量分发机制是诸如“抖音”等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维护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被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运营生态恶化,产生的虚假流量和信息使得诚实遵守规则的平台用户和经营者难以公平获得流量,消费者也难以全面准确了解其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影响平台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导致用户体验大大下降,影响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传媒公司故意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利用“抖音”账号用户和信息资源进行商业运作并攫取了商业利益,使得参与账号交易用户无需进行身份、营业资质认证和任何原创行为,即获得了交易账号已有粉丝量、已关注作品流量、点赞数量、商品销售记录和商品橱窗等级等权益,这直接干扰了“抖音”通过优质短视频资源真实数据反馈实现智能分发的核心产品模式,导致“抖音”账号违规发布、欺诈行为、刷单引流行为、商品消费投诉、名誉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风险大大增加。

  

  

  

  

  “营业警察法”视角下的

  互联网空间治理如何破局?

  

  

  数字经济时代,新型技术、新型权益、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现定性复杂、权利客体多样、侵权行为隐蔽等特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公平竞争秩序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决定了其作为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的属性,或者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涉互联网短视频账号违规买卖行为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精选刊载,获评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分析奖,囊括2022年度四川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十佳裁判文书”“十佳庭审”以及四川省委政法委“五年百佳”案例,对于构建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规则和商业伦理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

  

  办案之余,我也有了更多“法官视角”的思考。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如何以经营者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司法如何协调自由竞争与市场伦理、自由与秩序等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再进一步讲,如何妥善审理涉数字经济新模式案件?如何通过裁判明晰规则,促进网络空间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这些都是每个互联网审判法官作出裁判时应当妥善考量的价值评判。我想,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案件,法官的智慧集中表现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法律框架内查清事实,并对事实与法律的连接作出准确解释,得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公正裁判。但在这个“反复回望”的过程中,如何进行价值判断?如何解释法律?这些都是每个法官应当掌握的裁判智慧。在“理”与“法”周延的条件下,再向前一步,真正做到“情”“理”“法”融通,是每位法官终身的课题。

  

  

  公正的裁判是司法的灵魂,具有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是司法的声音。“善治必达情,达情必近人”,作为一名互联网审判法官,我的法治愿景将在一份份裁判文书中表达智慧,一个个典型案例中彰显情怀。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我想做一名“守护者”,更努力成为一名“引路人”,为构筑安全、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充沛法治正能量。

  

  

  

  作者: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陈晓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368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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