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高效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时间:2024-04-20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制度优势,加强破产前调解和破产和解,压降破产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全面助力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自实行破产审判专业化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1094件,破产前调解案件452件,破产和解案件32件,累计化解债务9887.4亿元,盘活广州中心城区不动产2764.6万平方米,15家中小微企业通过“智融”平台匹配到投资人获得再生,多家重整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恢复持续经营。纳斯维尔重整案入选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获评广东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灵活高效化解矛盾

   一是畅通中小微企业稳妥退出路径。消除破产“污名化”影响,细化破产程序指引,引导困境中小微企业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再生和有序退出。加快立审执破程序衔接,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及时依法审查,应收尽收,及时释放产能,盘活市场资源。二是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破产前调解。拓展多元解纷机制适用广度和深度,探索利用广州法院ODR调解平台以及广州法院多元解纷中心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破产前调解。对于受疫情防控等影响而致营业、资金、产业链中断导致暂时不能支付,或前期疫情冲击暂时陷入困境,但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有经营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谈判,促成当事人以债务展期、分期付款等方式和解,化解债务危机,尽量避免对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尽可能保住市场主体,保住就业。三是准确适用破产和解程序。中小微企业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者或出资人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积极引导管理人、债权人、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灵活运用和解制度化解债务风险,因案施策,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和解,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二、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优化简易审理机制

   一是完善简易清算审判工作机制。明确中小微企业简易清算识别标准,简化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加大对无生命力的中小微企业司法出清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整合办理环节,提升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效率,无财产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优化指定管理人方式,简易清算案件可以通过批量集中打包的方式指定管理人,将管理人的报酬、办案绩效考核评定与案件办理时间挂钩。二是健全简易重整审判工作机制。发挥破产重整对困境中小微企业的强大救治功能,重视对专精特新的中小微企业、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的或者有前沿核心技术中小微企业的尽早救治。明确中小微企业重整识别标准,简化重整申请材料,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重整期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经营和管理事务,尽量避免企业生产经营因诉讼、执行等债务危机停摆。鼓励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经营者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保留部分或全部经营者权益,优化表决规则,规范视为认可的表决方式,支持债权人、出资人积极行使表决权,重视对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审查,审慎运用强制裁定批准规则,提高中小微企业重整效率。

   三、坚持法治化原则,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核查确认各类破产债权。加强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导监督,依法确认职工工资、补偿金、社保、医保、公积金等职工债权;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清偿各类债权。二是维护中小微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在重整案件中,鼓励重整企业继续留用原职工,积极适用权益不受调整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规则,提高重整效率,缩短职工债权受偿时间。加强释明和告知,畅通破产企业职工诉求的反映渠道;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三是探索中小微企业经营者担保责任合并处理。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者普遍为企业负债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合并清理和解决机制,依法帮助个人债务人尽快实现经济上的再生。

   四、坚持便利化原则,压降办理时间和成本

   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质效。原则上运用信息化手段线上办理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优先采用网络询价、当事人议价等费用低廉的方式确定破产财产处置价格,优先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允许管理人和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低于法定标准协商确定报酬。二是推进管理人履职便利化机制改革。统一破产受理信息推送效力,逐步实现涉工商信息、税务、公积金、车辆、不动产等破产信息线上可查可办,提高管理人接管和尽职调查的效率;广泛采取线上方式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线上表决,提高程序效率,降低办理成本。

   五、坚持协作联动原则,完善重整配套机制

   一是完善中小微企业重整信用修复机制。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建立重整企业信息共享公示机制,明确中小微企业重整信用修复路径,形成中小微企业救治“组合拳”。管理人可申请在“信用广州”网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同步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支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实施的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按正常市场主体办理重整企业招投标、开具保函等经营业务。二是拓宽中小微企业重整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举措和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投资人等市场主体为中小微企业重整提供流动性支持,依法保障其优先权。依托广州中院破产重整“智融”平台流量优势和信息整合能力,精准推送企业重整信息,提升重整成功率。

  


原文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sifagaige/gaigeanli/content/post_1363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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