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2022-2023)
近年来,湖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工作要求,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升湖南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去年以来,湖南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251件(刑事1536件、民事2080件、行政1635件),判处刑罚共计1890人,单处或并处罚金共计1000人,全面加强了湖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其中,湘西保靖县法院审理的秦某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第三批10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交流案例,这是湖南环资案例第二次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交流案例;株洲炎陵县法院审理的株洲市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湖南法院连续第十一次入选;株洲石峰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寿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裁判文书在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中获奖,一个个优秀的案例彰显了湖南法院在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新作为新担当。
一是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在株洲醴陵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等九人污染环境案中,九名被告人分工明确,有的负责寻找填埋地点、有的负责运输,有的负责倾倒、填埋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非法排放、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二是充分救济人民群众的环境民事权益。在长沙天心区法院审理的罗某伟诉湖南某科技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虚拟货币“挖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对虚拟货币“挖矿”这一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的行为亮出司法“红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三是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湘潭雨湖区法院审理的涉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针对水利局未督促催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分别听取双方意见后,向水利局指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并对收缴补偿费及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指导。而后水利局依法将该笔11.82万元的生态保护费用追缴到位,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四是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重点案件审理工作。在永州蓝山县法院审理的蓝山县检察院诉龙某军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龙某军等雇请工人将“铝灰”推至废弃矿坑内用水进行浸泡处理,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055.47万元。法院对被告人处以严厉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1055.47万元,体现了生态环境案件“谁污染,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在邵阳中院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临汾市某物流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失控驶出道路与电杆相撞后侧翻入路外农田,柴油泄漏21.38吨,污染了农田土壤、地表水及西洋江南岳庙段下游水体,故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全链条”起诉临汾市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邵阳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二、突出问题导向,持续深入开展生态调查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增强问题意识,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引导和推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湖南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理论学习以指导发展实践,深化调查研究以推动解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痛点与难点问题。
一是坚持长远谋划、高位推动。湖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次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就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等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作出重要指示,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领导小组,由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力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工作。湖南高院连续六年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专项行动,2023年开展的“环境资源审判飓风行动”,聚焦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旨在为长江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提供良好司法服务保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调研走深走实。针对生态环境修复、森林资源权属纠纷行政争议等问题,湖南高院调研组先后前往湘西、岳阳等地,实地考察凤凰县沱江镇坪里村青坪镇补植复绿现场、麋鹿苑野生动物司法救助与保护基地等,与辖区内法院一同交流研讨;针对长江中游湿地资源司法保护问题,岳阳中院与湘鄂赣三省五地司法和行政机关在湖北荆州共同开展联合调研,研讨对策;针对“两湖四水”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问题,岳阳君山区法院举办环境资源审判论坛,联合“两湖四水”流域法院,邀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高校专家学者、环境资源保护行政部门、志愿者组织、律协相关人员等,深入研讨审执协作过程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三是坚持审学研相结合,促进审判能力提升。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提升队伍履职能力。湘潭中院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题讲座,邀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授课;湘西中院举办“法检同堂”环境资源审判实务培训,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高校学者授课,并邀请州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培训,互学互鉴。另一方面,培育、树立、学习标杆案例,通过个案智慧总结类案经验。2023年4月,最高法院在岳阳召开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专业会议并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调研,四级法院审判人员、高校学者等齐聚一堂,从案件具体情况、专业指导价值、示范参考意义等方面“精准把脉”推荐上报的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湖南两案通过了此次专业会议的初选。
三、创新司法理念,着力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修复
湖南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湖南生态资源禀赋和生态特色,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一是在案件审理中不断探索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修复制度要求,湖南法院坚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在邵阳中院审理的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新邵县某建材公司、新邵县某采石场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被告自愿对破坏区域进行修复,且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故法院准许被告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并确定了施工费用概算金额,明确该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被告主管部门新邵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如未通过评估验收,被告应承担未实现修复部分的费用。郴州桂阳县法院在被告人骆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骆某“以劳代偿”,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代替生态损害赔偿,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
二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湖南高院、长沙中院先后联合长沙开福区法院、长沙天心区法院在雨花区绿心中央公园、天心区兴马洲等地开展生态修复执行系列行动,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助力生态修复;张家界中院、张家界永定区法院澧水环境资源法庭在慈利县象市镇溇水河流域放流大鲵亲本和草鱼等常规鱼类,并在大鲵亲本植入电子芯片标识,便于生态跟踪;常德汉寿县法院协同当地检察院将近30万尾鱼苗放入西洞庭湖;湘潭湘乡市法院、娄底娄星区法院督促被告人购买鲢鱼等适合湘江流域生长、繁殖且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苗投放涟水河,以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三是因地制宜设立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湖南法院立足“三山四水两湖”环境生态地理实际,选择有生态地域特点和有利于促进环境修复的地点,积极打造融合科研实践、法治教育、环保宣传和生态修复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基地。截至目前,共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31个,其中包括东洞庭湖湿地、益阳“六步溪”等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长沙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生态修复基地、湖南省大鲵保护基地、娄底双峰涟水河犁头嘴司法保护基地等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基地,以及城步南山国家公园、郴州天鹅山、岳阳天井山林场等“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实现修复赔偿资金有效利用,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四、畅通协作渠道,凝聚生态环境共治强大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湖南法院高度重视系统内外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制度互通、优势互补,推动完善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流域保护长效机制。
一是不断加强区域协作,主动将环境司法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着力解决保护区域孤岛化问题。过去一年,湖南、湖北、江西三省高院构建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不断深化。2022年7月,湖南、湖北、江西三省高院共同召开长江中游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会议,签署了《关于建立长江中游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的长沙•橘子洲头绿色宣言》;2023年5月,三省高院再次联合签署《长江中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稳妥有序地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建设,助力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各地法院亦根据工作所需,推动区域协作,凝聚自然资源地域保护合力。郴州汝城县法院与江西崇义县法院签署《“两省两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罗霄山脉和诸广山脉沿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洞庭湖环资庭、鄱阳湖环资庭及所属岳阳君山区法院、江西永修县法院结为友好法庭、友好法院,并签署友好合作协议,共同推进“两湖”区域协作治理;邵阳城步县法院联合永州东安县法院等举办交流座谈会,共同推进对南山国家公园的生态司法保护协作。
二是不断推进司法行政协同,加强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深化执法司法联动。湖南高院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禁捕退捕相关案件。各级法院亦与行政机关积极协作,共同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路径新方法。长沙中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印发《长沙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永州中院联合市林业局等共同签署《关于涉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工作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就涉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工作达成共识;邵阳中院、怀化中院分别设立驻市生态环境局联络室,定期与相关行政机关座谈,共商环境资源保护事项;常德桃源县法院联合当地水利局联合开展沅江河道巡查活动;永州东安县法院联合当地农业农村局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问题联动协作,汇聚共治合力。
五、加强司法宣传,创造生态环境保护和谐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保持良好生态环境是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生态文明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身体力行、真抓实干,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湖南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将环境司法宣传活动与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相结合,与日常司法审判工作相结合,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湖南高院连续六年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对外发布年度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各地法院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灵活的环境司法宣传。株洲中院、邵阳中院、长沙浏阳市法院、湘潭岳塘区法院、岳阳临湘市法院、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永州道县法院、怀化辰溪县法院等各地法院纷纷由院长带头办案,公开审理重大环境资源类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组织、高校师生等观摩庭审、交流座谈,通过交流汇聚社会各界生态环境资源和专业合力;郴州中院联合郴州北湖区法院、郴州宜章市法院等走进乡镇村落,分别就资兴东江湖湿地保护、莽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进行普法宣传;衡阳中院、怀化中院、张家界永定区法院等或走进校园宣讲,或邀请师生共同“增殖放流”“补种复绿”,为师生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环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将法律的教育作用前置;益阳安化县法院资水环境资源法庭将涉林案件庭审搬到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庭审现场变为“普法课堂”,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过往皆序章,未来皆可盼!过去一年,湖南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两山”理论,坚持能动司法,为湖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保障。新的一年,湖南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畏艰险,不惧挑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环境法治进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湖南司法智慧和力量。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军、李某友、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武冈市农村农业局颁布的《武冈市禁渔公告》规定,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是规定的禁渔期,武冈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及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是规定的禁渔区。2021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李某友三人在武冈市荆竹镇西禅村赧水河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李某友负责乘船,李某军负责操作电瓶电鱼,李某负责用抄网捞鱼,三人在郝水河内电鱼一个多小时,捕获草鱼等水产品。到凌晨4时许,李某军、李某、李某友停船靠岸,三人试图将捕捞的水产品抬上越野车时,被武冈市环境保护协作中心志愿者杨某辉、毛某发现制止,李某军、李某、李某友当场用力推搡志愿者进行反抗继而逃跑,导致杨某辉、毛某二名志愿者倒地受伤。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遗留有铁皮船一艘,蓄电池四个、增氧机一台、逆变器一台、麻鱼竿两根和抄网一个,以及一台越野车,越野车后备箱塑料胶桶内有李某军、李某、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李某军、李某、李某友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包括:草鱼6尾、鲤鱼13尾、鳊鱼1尾、大眼华鳊96尾,以上鱼类合计70千克。
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李某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上缴放生鱼苗款13,100元,赔偿杨某辉、毛某医疗费1,900元。2021年6月18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李某、李某友将购买的13,100元鱼苗在荆竹铺镇赧水河进行放生,恢复当地河域生态环境。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已主动上缴放生鱼苗款并将所购买鱼苗在受损河段进行放生,修复了当地河域生态环境,故请求责令三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武冈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令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在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例旨在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刑事处罚政策及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的衔接机制,同时明确应当如何在司法活动中加强对协助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公益组织志愿者的保护力度。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还要考虑被告人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情节,做到刑民兼顾,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求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长江禁渔是提升整个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关键一招。但由于部分地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加之沿江居民长期形成的“靠水吃水”生活习惯一时之间难以完全改变,一度造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长,进而引起一部分群众的不理解。因此在涉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要求被告人先行履行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义务,然后再根据被告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对其定罪量刑,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能更好实现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责任的有机衔接。
此外,由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社会性的特点,部分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在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时,时常面临被侮辱、阻碍甚至暴力对待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缺乏加强志愿者司法保护的相关依据。根据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的工作宗旨、具体工作性质及内容,可以将协助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志愿者视为具有执行公务性质的人员,在遭到暴力抗拒、阻碍时,可以从重处罚。主要作用在于填补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多的短板,该裁判规则体现了司法对于环保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特殊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体现的“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对激励公众更加踊跃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积极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可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案例二黄某辉、陈某等八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辉、陈某经商量决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鱼。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某忠等在岳阳县东洞庭湖壕坝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辉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等人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峰等人勇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八被告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共计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2021年8月2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对八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该研究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黄某辉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案涉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000公斤,间接减少5000000尾鱼种的补充;建议通过以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渔类资源损失价值为211000元,建议向东洞庭湖水域放流草、鲤鱼等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辉等八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行为破坏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影响自然保护区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处:1.判令上述八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2.判令上述八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121000元的成鱼和90000元苗种,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被告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时,应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相应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费用211000元;3.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
八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予以认可,并对向东洞庭湖投放规定品种内价值211000元成鱼或鱼苗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亦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岳阳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辉等八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黄某辉等八人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确定的放流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物价鉴定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价值211000元的成鱼或鱼苗(具体鱼种以渔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为准),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二、由被告黄某辉等八人共同承担本案的生态评估费用3000元;三、被告黄某辉等八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调解达成后,岳阳县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公告,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30日公告期满后,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出具了(2021)湘062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将调解书送达给八被告及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开。2021年12月21日,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监督执行下,三名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家属在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投放3-5厘米鱼苗446万尾,其中鲢鱼150万尾、鳙鱼150万尾、草鱼100万尾、青鱼46万尾,总价值211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以(2021)湘062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八被告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对八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车、三轮斗车和两艘涉案快艇予以没收,现场扣留的渔获物1187.6斤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洞庭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对洞庭湖生态功能区的渔业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分两步走,第一步先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落实到位,第二步在当事人将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完毕后,法院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落实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本案通过先民事调解后刑事裁判两步走的审判实践将生态环境修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确保民刑结合科学有效,共同彰显环资审判法治成效和司法温度,对该类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同时,鉴于目前我国法院对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没有规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司法实践中存在未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进行科学增殖放流的情况。不规范不科学的增殖放流不仅不能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渔业资源养护效果,反而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给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本案采纳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意见,即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筛选确定增殖放流鱼苗鱼种及数量并监督执行,以有效增加水域生物资源量,维护生物的多样性,实现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人民法院办理的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案例三龙某军、雷某雄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雷某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被告人龙某军,得知龙某军经营了一家砖厂,便寻求与其合作非法处理“铝灰”。两人商定由雷某雄负责运输、卸货,由龙某军负责场地及协调关系、处理纠纷。此外,两人还决定将处理后的“铝灰”按每卡0.05元(每吨燃烧产生500卡热量)的价格进行出售继续获利。随后,龙某军在希政村找到龙某云所有的已处于废弃状态的砖厂。两人未经龙某云及希政村委会同意决定利用该砖厂的矿坑进行“铝灰”处理。
之后,雷某雄通过被告人周某章联系到梁某辉经营的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某金属制品厂正好有一批“铝灰”需要处理,周某章提出收取10元/吨的中介费,再由梁某辉支付210元/吨的处理费用由雷某雄、龙某军处理,周某章再从210元/吨补贴费用中抽取10%的中介费,除去运输成本、人工费用等开支,龙某军分得纯利润的三分之二,雷某雄分得三分之一。同时,被告人雷某雄另外联系了被告人巫某托,巫某托通过被告人关某宁联系到梁某杰经营的公司有需要处理的“铝灰”后,分别与三人联系并商定由自己负责运输,对方支付230元/吨的费用用于处理“铝灰”。关某宁几人约定,按照关某宁占5%、巫某托占22%、雷某雄占33%、龙某军占40%的比例进行分成。2021年5月18日至24日,雷某雄联系运输公司从广东省肇庆市梁某辉经营的厂内拖运了约388吨“铝灰”至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砖厂进行浸泡处理。2021年5月14日至5月18日,从梁某杰存放“铝灰”的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某化工厂拖运约120吨“铝灰”,同时从肇庆市高新区某水泥厂附近、佛山市三水区某金属公司拖运约295吨“铝灰”至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砖厂,再由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雇请工人将“铝灰”推至废弃矿坑内用水进行浸泡处理。2021年5月24日,希政村村民向村委会反映龙某军将白色不明粉状物推至砖厂内的矿坑内散发出浓烈刺鼻异味,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2021年6月3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希政砖厂矿坑内固体废物出具认定意见:该批铝灰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8(321-024-48)或HW48(321-026-48),危险特效为毒性和反应性。
案发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蓝山县楠市镇人民政府立即对现场“铝灰”及受污染的泥土、地表水进行应急处置,共应急处置污水5845m³、危险废物及其沾染的土壤3088.385吨。经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研究科学院鉴定,此次事件造成环境损害共计1055.468562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003.08946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52.3791万元,为此产生鉴定费26.8万元。
【裁判结果】
蓝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周某章、梁某辉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509.98979万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12.94944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雷某雄、梁某杰、巫某托、关某宁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57.7288万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4.00498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雷某雄、巫某托、关某宁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87.74997万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9.84558万元;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等七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关某宁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694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军的非法获利人民币41000元、被告人雷某雄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周某章的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巫某托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龙某军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牟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即雇请工人将“铝灰”推至废弃矿坑内用水进行浸泡处理,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055.468562万元。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蓝山县地处湘江源头,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湖南母亲河湘江至关重要。本案被告人因一己私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破坏了湘江源头的生态环境,危害的是湘江流域的生活环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对被告人处以严厉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全部费用1055.468562万元,体现了生态环境案件“谁污染,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
案例四徐某敏、陈某平、甘某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敏、陈某平、甘某生收购樟树时开车经过沅江市三眼塘镇回龙山村原枫木桥一组,被当地村民请求砍伐陈某屋前的古樟树枯枝。徐某敏、陈某平、甘某生合伙将该古树两根树干中靠近村级公路一侧的树干砍伐后卖出,共获利400元。经查,被破坏的古树树龄290年,树种为香樟,保护级别为国家三级。经沅江市绿委办对该被毁古树生长情况进行评估得出,本次破坏严重损毁了古树树体,增大了古树倾倒的风险,严重影响到古树的正常生长。裸露的木质部分增加了树体感染病虫害的可能,加速了树体腐烂速度,影响到了古树的寿命。
【裁判结果】
沅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敏等三人均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可使人民群众增加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了解,有助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对潜在的乱伐、毁坏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中“珍贵树木”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也就是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主要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规定的植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五张某等九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位于湖南省湘潭县的湖南某生物医药公司安环部经理,负责该公司安全与环保的全面工作。2021年,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袁某结识后,被告人张某问被告人袁某有没有地方处理其公司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告人袁某便联系被告人袁某军,被告人袁某军找到醴陵市左权镇油田村村民匡某来(在逃),匡某来称油田村的一块地被自己买下,可以用来倾倒危险废物,被告人袁某军带被告人袁某去匡某来所说地点查看后,被告人袁某确定在该地处理危险废物。被告人某军回复被告人张某有地方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张某在未审核被告人袁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四次将该生物医药公司的危险废物交由被告人袁某处置,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在一百吨以上。
【裁判结果】
醴陵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等九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等九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187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当前,有的地方已经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华等九人分工明确,有的被告人负责寻找填埋地点、有的被告人负责运输,有的被告人负责倾倒、填埋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非法排放、处置、经营危险废物产业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各被告人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格打击固体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服务保障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案例六冯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为牟利,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至5月份,在其家承包的位于浏阳市关口街道道源湖村泉福组境内的罗家冲杉皮庵山场内砍伐杉树和杂树并裁成1至2米长的原木,再分批装运送至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利4 608元。经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及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及换算,被告人冯某砍伐的林木折算活立木蓄积共计17.141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冯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 608元,缴纳复绿保证金700元,承诺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荒地复绿2亩。
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被告人冯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13 022.4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0 853.3元。本次鉴定费用2 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和服务功能损失保证金合计43 175.7元,公诉机关据此当庭调整对其量刑建议为:判处拘役五个月,考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的赃款4 608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木材先行变价款93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承担补种树木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逾期未修复的,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 853.3元;被告人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因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13 022.4元;被告人冯某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人民币2 000元;被告人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浏阳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森林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能够形成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等,故森林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重大作用。本案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与刑事合并审理,起到惩治犯罪和保护环境的双赢效果。同时,本案采取巡回审理方式在被告人户籍地村中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向村民普及了法律和环保知识。
案例七麻某妹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6日早上9点左右,被告人麻某妹携带一枚打火机来到凤凰县阿拉营镇宜都村“通岩坡”(小地名)半山腰处责任田准备焚烧苞谷秸秆,其从田坎里点火准备往外焚烧,但因当天天气晴朗且风大,火点燃后便立即烧到田坎边上。麻某妹见状马上用田边的树枝打火,期间又因吹风导致火势迅速蔓延至田边的杂草并窜至山林,从而引发山林火灾。发现火灾后,社区立即组织村民开展灭火行动。次日凌晨5时许,在当地村民、护林员、社区和政府干部的全力扑救下,山火才被扑灭。经凤凰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3.9亩,全部为有林地,且系省级公益林地,林种为护路林,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实际烧毁马尾松70余株,蓄积约11立方米,经济损失约3500元。
【裁判结果】
凤凰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麻某妹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麻某妹按照凤凰县林业局提供的补植复绿标准,补种火灾损毁的树木共计6780株,并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气候调节、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更是“山水林田湖草”整个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本案系因焚烧秸秆引发山林火灾导致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3.9亩,实际烧毁马尾松70余株,蓄积约11立方米,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威胁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并责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综合运用多种责任形式保护生态环境,不仅震慑了犯罪,也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八刘某松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松在位于桑植县利福塔镇莲花垭村廖葫芦洛自家田地内焚烧玉米秸秆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松与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等几十人在现场打火至18时许才将火扑灭。该起山林火灾着火地点为桑植县利福塔莲花村亮屋堂、中堡(现莲花垭村棉一组廖葫芦洛刘如松自家田地内),过火面积共计257.7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92.11亩,非林地面积65.66亩。
【裁判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松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黄色外壳打火机一个,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秋收后,农村地区多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秸秆等农作物植株,该方式带来了多方面负面影响。本案系由于秸秆焚烧导致,通过案件审理,警示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环保意识。一方面,焚烧农作物的植株,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的劳动付出,并减少焚烧处的虫害。但如本案情况,在焚烧时可能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更甚者将造成人员伤亡。通过本案,可以“反面典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焚烧秸秆并非小事,并非自家的事,经济损失或许事小,但更甚者会带来刑事处罚。引导人民群众谨慎使用该处理方式;另一方面,焚烧秸秆必将带来大量烟尘及有害物质,影响空气质量,如果人体大量吸入该类烟尘,势必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放弃秸秆焚烧的处理方式之后,将会给基本农田、土地、山林、大气环境等带来积极影响,从而在环境资源整体系统内形成良性循环,扩大环境保护的层面,使得整体统一有序运行。
案例九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曹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曹某先后在长沙、武汉、沈阳、北京等地以及广州华林珠宝市场通过网络购买象牙等25件野生动物制品,其中一块貔貅胸牌送给其弟弟段某雨,其余24件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分别存放在中南艺术品市场和天元区中建御山和苑待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认定送检的24件疑似象牙制品中,其中15件为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为《CITTES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价值为人民币10096元,其余9件无法确定其种属。2021年12月29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02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曹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12月10日,原告委托湖南省野生动物救助繁殖中心研究员就该案象牙制品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害程度和修复方案进行评估,研究员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考虑到大象物种的珍稀濒危程度、生态作用、整体价值、科研价值、社会价值和国际影响等因素,建议以涉案象牙制品价值10096元的八倍即80768元作为生态修复补偿费用,用于保护野生大象的公益宣传和公众教育。
【裁判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48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及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向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赔偿专家鉴定费3000元,向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赔偿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3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买卖。2016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全面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行为。但由于市场的畸形消费需求,不法分子在暴利驱使下仍顶风从事象牙买卖。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贯彻保护优先理念,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权益,对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涉及对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时,依法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进行了全面评估,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十白某波、谭某耀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谭某耀与白某波共同商议计划在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曹家田村4组“罗家坦”山场建设母猪养殖场,并合伙成立湖南某牧业公司郴州分公司,由白某波出任负责人,谭某耀为股东。在与曹家田村四组村民签订了租地协议并补偿了青苗费后,白某波、谭某耀等人做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预计使用林地1.9115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蓄积109立方米,于2021年6月向郴州市北湖区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021年7月初,为追赶工期,在林地使用手续未获湖南省林业局审批同意和林木采伐申请尚未提交的情况下,白某波、谭某耀对林地使用权人谭某益等人谎称林木采伐手续已经办好,要求谭某益等人将母猪养殖场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谭某益等人就按照白某波、谭某耀的要求将需要采伐的杉树以3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明等四人。该四人将林木采伐后以7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华。李某明等人在对“罗家坦”山场林木进行采伐的同时,白某波、谭某耀又安排谭某红、李某亮等人对已经采伐区域的林地进行清表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施工。至案发时,“罗家坦”山场被毁损的林地区域已经清表完毕,正在进行土方工程建设。经郴州市森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湖南某牧业公司郴州分公司在北湖区华塘镇曹家田村4组“罗家坦”山场占用林地面积31.9亩,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采伐立木蓄积127.6立方米,折材积80.8立方米。
【裁判结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白某波、谭某耀均犯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白某波、谭某耀恢复被毁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林地原状),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具体运用。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引导、矫正行为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犯罪预防和生态修复的长效制度,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和弥补。本案中,法院判令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同时,责令其恢复林地原状。相较刑法传统的“报应刑”观念更具有威慑力,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此外,责令犯罪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不仅彰显司法公信力,对社会公众也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
案例十一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新邵县某建材公司、新邵县某采石场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新邵县某采石场、被告新邵县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张宏某、张晚某,两人系胞姐妹关系。两家企业基于同一处采矿点设立,在同一采矿点进行经营,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两家企业名称经常交混使用。因新邵县某采石场、新邵县某建材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存在越界开采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多次予以行政处罚。被告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到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新邵县某采石场、新邵县某建材公司进入停业整顿阶段,目前尚未恢复生产。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年开采加工60万吨石灰岩改扩建项目外的超采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开采60万吨石灰岩改扩建项目拟设扩界内现有矿界外开采面积10 311平方米,界外及拟设矿界外开采范围分为三处,三处区域合计36 802平方米。新邵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在对被告进行监管过程中,亦发现被告在规划矿区以外存在破坏区域,依据新邵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的监管要求,被告自愿对规划矿区以外的破坏区域进行修复,并申请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新邵县某采石场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图设计,该设计确定的生态修复范围为新邵县某采石场规划矿区以外的破坏区域,面积为36 937平方米。上述面积涵盖了被告界外及拟设矿界外的开采范围。该施工图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为2024年8月组织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确定的施工费用概算为220 042.86元。
【裁判结果】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按照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图设计对界外及拟设矿界外的超采范围进行生态修复,根据该施工图设计确定的最终验收时间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交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如未经评估验收,两被告应按照第三方机构针对生态环境未实现修复部分所确定的费用,将该费用付至法院指定的邵阳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原告为本案的诉讼支出20 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三条关于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典型案例。美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安居乐业与幸福生活的基石,需要人们共同守护,让侵权人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修复,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鉴于被告自愿对规划矿区以外的破坏区域进行修复,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法院准许被告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并确定施工费用概算金额以及该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被告主管部门新邵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如未通过评估验收,被告应按照第三方机构针对生态环境未实现修复部分所确定的费用,将该费用付至法院指定的邵阳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较好地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21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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