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时间:2024-04-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新闻通气会上的发布词(一)

  发布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 翔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2022年,全省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构建“党委领导、行政机关负责、法院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督促、全社会监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格局,通过建章立制、府院互动、督导考核等方式齐抓共管、协同发力推动工作,全省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至96.5%。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基本情况:

  一是从出庭应诉数量看,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普遍提升。2022年,全省法院共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4228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4018件。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参加调查询问1117件,参与案件协调化解741件。与2021年相比,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和参加调查询问等案件增加2802件。从地区分布情况来看,全省各地经人民法院通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均达到90%以上,较往年有明显提升。

  二是从行政管理领域看,出庭应诉案件量差异较大。2022年,全省法院制发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较为集中。自然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较多,分别占比21.6%、17.6%、6.6%、6.4%。工信、卫健、林业、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较少,分别占0.3%、0.3%、0.5%、0.5%。

  三是从涉案行政行为看,被诉行为类型相对集中。2022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类型亦呈现高度集中状态,其中排名前五的行政行为类型依次为行政征收或征用类案件513件,占12.7%;行政确认类案件500件,占12.4%;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451件,占11.2%;行政处罚类案件370件,占9.2%;行政登记类案件258件,占6.4%。

  四是从出庭应诉负责人层级比例看,基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占比较高。2022年全省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县市区及乡镇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占全部出庭应诉案件数的80.8%。全省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2728件,各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1290件。行政机关副职及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3801件,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217件。其中,省直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1件。

  五是从矛盾纠纷化解看,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争议化解的参与度有待加强。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会主动参与复议机关组织的实地核查案件、座谈会、协调会、听证会等相关程序,实质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积极性较高。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负责人实质参与案件协调化解比例仅为26.4%。对可能败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性不高。存在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准备不充分、“出庭不出声”等问题和不足。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在新闻通气会上的发布词(二)

  发布人:省委依法治省办成员、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龙金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衷心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通气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风向标”,也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好纽带”,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2022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及下一步打算,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一)依托府院联动,完善出庭应诉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去年7月,省司法厅会同省法院联合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方案》,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提请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实施。10月,省政府常务会议首次专题听取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行政应诉工作的汇报,并审议通过《湖南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为全省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11月,全省行政应诉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省市法院和各级行政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共计140余人参会,会议对“一规定一方案”制度内容进行再部署、再强调、再深化。益阳、常德、永州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出台相关制度文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开展。

  (二)统一认定标准,强化监督考核力度。为指导规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省法院、省司法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作方案》中统一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实现了全省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进一步压实出庭应诉主体责任,省法院、省司法厅推动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了省绩效考核、平安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等考核指标体系。郴州还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提醒提示、督查、通报制度》,对出庭应诉率低、负责人出庭履职不规范的行政机关进行提醒提示,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明显增强。

  (三)强调应诉效果,促进争议实质化解。行政诉讼往往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调解和解并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视为已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既提高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同时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去年,全省共有741件案件达成调解或当事人撤诉结案,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调撤率21.2%,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全省一审行政案件人口比1.35件/万人,同比减少0.33件/万人,低于全国平均值。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示范带头效应。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官网官微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行政审判指导、选送典型案例等方式交流推介各地工作经验做法。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现场打造成宣传依法行政的“普法课堂”。去年,省人社厅、长沙市司法局、常德市武陵区政府、怀化市会同县政府、永州市蓝山县政府等217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时任省人社厅厅长唐白玉同志出庭应诉后,长沙、株洲等地人社部门正职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积极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筹、指导、监督职能,配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突出法定职责要求,在推动落实制度上下功夫。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被诉行政机关主体责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案件,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切实推动我省“一规定一方案”落地落实。

  二是突出应诉能力培训,在深化府院互动上下功夫。协同强化法治教育培训,将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纳入领导干部法治培训计划,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开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业务联合培训,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旁听庭审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评析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

  三是突出应诉工作质效,在实质化解纠纷上下功夫。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平台,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形成多领域联动化解合力。加强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成果转化,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四是突出问题目标导向,在常态督导考核上下功夫。我们将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出庭应诉评价机制,推动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司法建议反馈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适时通过联合督导等方式,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尽出”“出庭出声”,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

  我介绍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湖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一、熊某某等4人诉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基本案情】2019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该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熊某某等4人的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于2021年3月向熊某某送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熊某某拒绝签收。后就征收补偿事项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7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熊某某等人不服,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常德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补偿决定予以维持。熊某某等人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

  【出庭应诉情况和裁判结果】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武陵区区长当庭就本案发表意见,称武陵区人民政府将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带头依法守法,加大协调化解力度,促进各方分歧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并表示武陵区人民政府将会积极主动履行本案生效裁判。庭后,武陵区区长、案件合议庭成员分别接受了新闻媒体采访。当事人、旁听人员对庭审活动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均表示满意。该案二审过程中,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调,常德市人民政府、武陵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积极参与、加大协调力度,最终与熊某某等4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和解意见。

  【典型意义】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各级政府形成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从告官不见官到官民平等对话,彰显了平等的官民关系,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武陵区区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负责人积极参与案件协调,不仅表明了政府一心为民的执政理念,也使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通过参与庭审直接倾听群众意见,把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慈利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慈利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慈利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慈利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签订《慈利县某公寓楼安置小区BT建设项目合同书》。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多次以项目资金回笼时间长、资金短缺为由向第三人经投公司借款,经投公司共借给该公司六千多万,并约定了利息。由于种种原因,一期工程建设周期长达6年。该公司先后于2016年12月和2019年6月将已经建成的8栋楼房交付给慈利县人民政府,并在工程交付后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支付投资款。慈利县人民政府以该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未经综合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慈利县人民政府支付投资款、代垫付费用及逾期利息等款项。

  【出庭应诉情况和裁判结果】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案审理,合议庭先后十余次赴慈利县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明、相关项目投入司法鉴定意见已经作出、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情形下,在开庭前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带领合议庭成员赴慈利县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组织调解。慈利县人民政府县长、三位副县长及住建、国土、司法行政部门、经投公司相关负责人参与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就调解初步达成意向。庭审中,慈利县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6人参与庭审观摩。各方当事人在庭前协商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沟通磋商,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标的额1.5亿,历经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能否及时妥善化解该案不仅关乎当事人利益诉求,更关乎企业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参加庭审,还积极参与了法院主持的庭前调解活动。相关负责人庭前主动参与案件调解,全力支持配合法院协调工作,为后续庭审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坚实基础,彰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良好的法治素养以及对司法权威的尊重。这起横跨十年、涉案金额1.5亿的行政协议纠纷当庭调解成功,充分起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张家界日报、湖南法治报将该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行刊载。

  三、杨某某诉会同县高椅乡人民政府、会同县人民政府林权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09年会同县人民政府为杨某某颁发了《林权证》,将小地名“昌巴冲”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在杨某某名下。杨某某认为“昌巴冲”的四至应当超出《林权证》记载的范围,与第三人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村民委员会产生林权纠纷。2022年1月,杨某某申请会同县高椅乡人民政府解决涉案林权争议。高椅乡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维持《林权证》记录的“昌巴冲”四至及面积,杨某某主张的超出其《林权证》部分的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第三人高椅村集体享有。杨某某不服,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会同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高椅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杨某某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高椅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会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出庭应诉情况和裁判结果】本案原告杨某某已年过七旬,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决定采取巡回公开开庭方式在会同县审理该案,并制发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提前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建议出庭负责人就实质性解决争议发表具体意见。会同县县长、高椅乡乡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共一百余人旁听庭审。庭审中,会同县县长表示,今后全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增进与群众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休庭后,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充分讨论,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杨某某未就该案提起上诉或申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怀化市一审行政案件以来,首例县级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提前做好相关沟通建议工作,让老百姓“告官能见官”,积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交流,加强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提高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同时,本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公开课,由县长出庭发声,对规范全县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良好示范作用。

  四、钟某某等人诉新田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17年,新田县人民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新田县中医院片区纳入征收范围。钟某某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钟某某等人多次协商,但双方在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该户一直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推进棚户改造进度,确保新田县中医院新办公大楼顺利投入使用,在多次协商仍无果的情况下,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田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对钟某某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以房屋评估价为依据对钟某某等人进行补偿。钟某某等人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征收补偿决定。钟某某等人仍不服,提起该案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和裁判结果】新田县人民政府对该案高度重视,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常务副县长认真倾听钟某某等人的诉求,当庭耐心为其解读该县的棚改政策、补偿依据以及棚改对改善民生和促进该县发展的意义,并正面回应了钟某某等人提出的问题,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钟某某等人当庭表示愿意通过协调方式处理该行政争议。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召开协调会,应诉负责人积极参与协调、释明、引导,钟某某等人当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事后主动配合腾房。钟某某等人申请撤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案涉棚改片区的最后一起征收补偿争议,不仅关乎行政相对人的民生权益,还直接决定着新田县中医院新办公大楼能否顺利投入使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出庭应诉的常务副县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全程参与应诉过程,严格规范参加庭审活动,不仅做到了“出庭出声”,而且实现了“出庭出彩”“出庭出实效”,庭后又积极参与协调,力促钟某某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撤诉,既实现该棚改区域最后一户签约腾房,充分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又确保新田县中医院新办公大楼顺利投入使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充分弘扬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彰显了法治政府的形象。

  五、湘潭市岳塘区某村委会等诉湘潭市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2007年,湘潭市岳塘区某村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某项目建设用地名义报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该村部分集体土地。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湘潭市国土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部门与该村委会及征拆对象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了有关征收费用。2010年7月,湘潭高新区管委员会作出立项批复,同意该村建设综合市场及安置商住楼等六个项目,资金自筹。2012年,该村为筹集项目资金,采取预收安置房购房款、向村民借款、收取合作开发保证金等方式进行融资。后因资金不足等多种原因,该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安置楼亦未建设,但融资利息、安置过渡费等支出不断增加。2017年6月,该村委会与市地产集团、岳塘区政府、宝塔街道办事处共同达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该项目征拆安置、过渡费及项目结算等相关遗留问题,由岳塘区、宝塔街道及某村村委会会同市地产集团协调处理到位。但市地产集团支付部分款项给该村委会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该村委会遂于2022年1月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市地产集团支付各类款项及逾期利息。

  【出庭应诉情况和裁判结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面主动将案件情况书面报告湘潭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并积极与市政府、市司法局沟通,争取领导重视和多方支持。另一方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湘潭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遗留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明确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出庭应诉。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相关建议。庭审后,法院多次组织该村委会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宝塔街道办事处、市地产集团进行协调,最终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问题的解决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因项目遗留问题而引发,处理结果关系到该村近200户原征拆、融资人的切身利益。湘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出庭应诉,并多次专题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沟通协调、力促各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对全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39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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