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卖惨”带货,被判“退一赔三”

时间:2024-04-20 来源: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女孩和生母被继母控制,主播前往解救并帮助低价出售玉器赚取女孩治疗费……这样离奇的故事,实际上是主播为“带货”,在直播中骗取观众同情,凭空编造的“卖惨”剧情。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直播“卖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责令主播及其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在直播中称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大美”限制自由,请求解救,并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的过程。救出“玲玲”后又称其身患重病,继母“大美”同意委托焦某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医疗费用。焦某在直播间宣称不接受粉丝捐款,呼吁粉丝购买玉器为“玲玲”献爱心。

  

  万某看到直播后,心生怜悯。为帮助“玲玲”,在直播间内购买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然而,后来万某在一段他人转发的视频中看到,直播间内的“玲玲”“大美”等人,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

  

  意识到被骗,万某立即向某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随后平台关闭该账号商家经营功能。

  

  万某还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公司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焦某辩称,万某在其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货物品质与支付价款相符,在销售货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情形。直播间关于“玲玲”或其他剧情的演绎,是为活跃直播间气氛,与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法院审理

  

  经查,2016年11月,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注册账号,该账号曾提交某文化传媒公司营业执照及案外人王某身份证信息,但因身份证信息与营业执照法人信息不一致,故平台审核未通过。后该账号提交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焦某确认其使用的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未在事前或事后征求该公司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焦某在直播间演绎解救和救治“玲玲”故事情节,为其直播卖玉作感情铺垫,且明示其售卖玉器系为救治“玲玲”的公益性目的。经查,“玲玲”“大美”等人物以及故事情节均为虚构,其销售玉器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但焦某在直播期间从未以合理方式向观众进行提示,故焦某故意虚构“卖惨”故事情节,以虚假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欺诈营销行为;万某因焦某的销售行为而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错误认知和判断,基于此作出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故焦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各主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

  

  对于某短视频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考量其是否履行入驻主体资格审慎审查义务;及时对不合规商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为消费者诉讼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等情形。

  

  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某短视频平台对焦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纵。万某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某短视频平台随即关闭案涉账号的商家功能。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也按照要求提供案涉违规直播间的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综上,某短视频平台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时,曾提交某文化传媒公司营业执照供平台审核。该公司系焦某设立的一人公司,结合焦某直播间名称,可以看出焦某与该公司高度混同,具有共同销售的意图及行为,该公司应与焦某承担共同责任。

  

  之后焦某未取得某贸易公司同意,冒用其营业执照在某短视频平台备案登记,且某贸易公司未收取货款和获得其他利益,故某贸易公司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则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治报》;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诚信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直播购物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交易方式,直播间经营者和主播在从事直播卖货销售行为时,应当诚信经营,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焦某作为直播间经营者和主播,其卖惨欺诈营销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希望通过本案裁判,引导直播间经营者、主播以及直播平台自觉以法律和诚信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让消费者能在直播平台放心购物、理性消费,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南京中院速裁庭法官 陈礼苋)

  

  

  来源:江苏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3/8/17/art_353_28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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