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上在线开庭,突然来电话可以接听吗?
一听到庭审
您是否会感到迷茫又紧张?
开庭前要做哪些准备?
法庭上有什么注意事项?
听不懂法律术语怎么办?
…
别担心
庭审小贴士
为您准备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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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注意查看法院材料
原告方: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
收到诉讼费预交通知书七日内要预交诉讼费,否则法院将按原告撤诉处理。
被告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被告要注意原告所诉是否属实、自己是否为适格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同时写下答辩意见,搜集整理证据,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给法官。
开庭当天
当事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证据原件,提前到达法院。通过安检后出示传票,找到对应审判庭,提前就坐。
安检时,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公众可以向法院申请旁听。但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不得旁听。
庭审纪律
书记员会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都到场,随后播放法庭纪律,包括:不能随意发言、鼓掌、喧哗、吸烟、进食;要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关机,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以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在庭审时违反法庭纪律,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也应遵守上述法庭纪律。
宣布开庭
核实完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后,当事人如果觉得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同时说明理由。
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包括原告所诉内容是否属实及相关理由。
原告举证:出示准备好的证据目录和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庭审结束后,法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还证据原件。
被告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角度,对原告的证据一一作出回应。被告可以在庭审前准备好书面质证意见,以防庭审时手忙脚乱。
如果被告也有证据,将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注意:原被告要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若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适当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提供方要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清单模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
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依次发表辩论意见,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避免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最后陈述:原被告双方可以陈述自己对本案的最后意见。
法庭调解: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如果双方同意,法官就会主持双方当庭调解或者庭后调解。
宣判:调解不成功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官会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宣判后注意查收法院送达的判决书。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在线开庭
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线开庭,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安静独立且不得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合适场所,确保周围环境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没有其他人员在远程庭审场所进行干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区域;
2.保持网络信号稳定良好并全程在线,不得擅自退出在线诉讼平台。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
3.头面部完全清晰居中显示在视频画面中,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庭审过程中如手机端有来电的,须拒绝接听以保证庭审秩序不被扰乱;
4.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网络用语,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
5.按线下庭审同等要求文明着装,保持仪表整洁;
6.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审理秩序的行为。
“请双方开始举证质证”
“争议焦点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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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
法官说这些话是什么意思?
该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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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作者:彭羚
原文链接:https://www.zjsfgkw.gov.cn/art/2023/10/6/art_353_28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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