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大爷的心事:租来的车就不能享受保险理赔么?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一场车祸让袁大爷的生活陷入困顿,保险理赔遭拒更是让他的生活雪上加霜。

  第一次见到袁大爷,他反复揉搓着皴裂的双手,哭诉着他眼下的难,他愁容满面的神情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

  去年5月的一天,袁大爷驾驶着小轿车在路上行驶,不料在开门的瞬间,不慎将骑车经过的吕老太撞翻在地。事故发生后,吕老太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关节多处损伤、左髌骨骨折等,袁大爷向医院支付医疗费近10万元。因袁大爷驾驶的小轿车被保有商业险,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却被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并非袁大爷为由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袁大爷只得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辆车真是我合法租来的,这都有租赁协议明明白白写着呢!”

  案件受理后,我们立即展开工作,积极组织各方进行谈话。保险公司表示,基于袁大爷并非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其必须证明自己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才能进行理赔。原来,事故发生时小轿车所有人为A公司,袁大爷称自己曾与C公司签署车辆租赁协议,主张自己为合法驾驶人,但是A公司表示不认识袁大爷,也不认识C公司。袁大爷自己迫于能力有限,不清楚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律师表示“不是我们不理赔,是因为证据不够呀!”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对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关系展开调查,发现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C公司与袁大爷分别签署了车辆租赁协议,租赁物正是案涉轿车。多方租赁关系基本梳理清楚后,我们立即向上述各公司均发出协助调查函求证。多番沟通,终于收到了回复函件,通过汇总三份车辆租赁协议,能够证实袁大爷的说法,证明其符合申请理赔的主体资格。

  案件还有新的问题,基于车辆最初是贷款购买的,D公司作为贷款人,是保单中约定的第一受益人,这意味着只有当D公司让渡保险理赔权利时,袁大爷才能获得理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又向D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经过积极沟通,D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现该车辆的贷款已经还清,同意不再作为第一受益人主张权利。

  

  “她不配合我,打电话也不接,田法官我真的没辙了。”

  一波三折,该案还有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按照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袁大爷必须证明自己已向吕老太进行了赔偿,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但是,袁大爷仅能提供一张和朋友的借条,他陈述自己是向朋友借了10万元现金交到医院,缴费发票中记载的都是吕老太的名字。吕老太作为受害者不愿配合案件审理,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也不说明医药费的支付主体,袁大爷无法证实自己已为吕老太垫付医疗费,也无法查明医药费的具体明细,导致案件审理进展再次陷入困境。

  我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吕老太电话,向其致电说明来意,吕老太却说“我才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至今腿脚还不利索,他能不能拿到钱和我有什么关系!”说完直接挂断电话,再打过去时已被拉黑。换位思考,吕老太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身体状况不佳,又因受伤看病情绪不佳、心怀怨气,不愿为袁大爷提供协助。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于是我和同事两次登门,努力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与温和友善的语气,耐心地向吕老太阐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证据对于案件顺利推进的重要性,并严肃向吕老太表示如实陈述事实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经过多次努力,吕老太最终表示愿意配合工作,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自己就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袁大爷垫付,并提交了住院病历。

  案件审理的难题都已解决,原被告双方最终签署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保险金,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田法官,您做了这么多工作,真是为民服务的好法官!”

  袁大爷在调解成功后打来电话致谢并寄来感谢信。保险公司的律师也表示“法官,这么小的案件您做了这么多工作,真不容易,否则还会产生好几起诉讼”。我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

  这是一起平平无奇的保险案件,如果单纯按照举证责任分配机械办案,在袁大爷无法提供证据时,就会驳回诉讼请求。那么袁大爷还需要起诉吕老太,起诉车辆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一案变多案,平添诉累。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感受到当事人想要解决问题的急迫以及受限于举证能力不够的焦虑。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将实质化解纠纷作为自己的工作目的。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对于张军院长的这句话我有了更深的体悟,回应群众关切,坚持能动司法,恪守公正的根本要求,回应效率的现实期盼,是我们新时代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与使命。我们的工作往前延伸多一分,群众的烦恼诉累就会少一点,这一多一少之间,就是我们司法审判工作的意义。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213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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