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慧: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她勇毅前行

时间:2024-04-20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物业供暖、教培租赁

  医疗排妨、肖像名誉

  她以朴素的良心善念

  守护百姓日常

  大要案承办、民法典庭审示范

  她以精雕细琢的专业良器

  让公正触手可及

  参阅案例、司法大数据分析

  她用出色的调研能力为民生献计

  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她勇毅前行

  她就是第四届院级审判业务专家,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刘慧慧。

  

  做善法的研究者和宣讲者

  “深掘法之公正的要义精髓,融合法理与人情,努力用老百姓看得见、能感知的方式,实现司法温度可触可感,司法力量可信可依”,是刘慧慧数十年如一日的职业信条。在刘慧慧承办的一起人格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为亲兄妹,因其母亲去世前医疗措施的选择权问题引发争议,双方之母生前向医院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被告对其此后医疗措施的选择作出决定,后医院告知被告其母已无救治可能,通知其赴医院准备临别事宜;被告因自身罹患癌症晚期,委托其夫与其女赴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了放弃治疗同意书。原告以被告及其夫、女对母亲去世前医疗措施的选择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被告侵犯其亲属权、知情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父母弥留之际的医疗措施选择关乎父母生存期限以及子女的亲权利益和情感。本案同时涉原被告母亲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路径,被告委托其夫、女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涉及转委托关系等法律问题。案情虽并不复杂,但众多法律关系的交织首先需要法官理清法律关系的主线,即核心焦点问题,才能找到案件处理的切入点。

  刘慧慧在捋清事件脉络后,确定本案在法律所保护的众多法益背后,核心问题是原被告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疗知情选择权的行使方式问题,即原被告母亲是否有权将医疗措施选择权交由特定子女行使的问题。如果该行为为法律所认可,那么被告基于母亲的授权行为对医疗措施作出选择,即应被法律所准许。进一步言之,从法律制度的设计而言,现行法律制度虽然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等措施时,需要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但法律并未明确患者是否可以事先对该选择权行使确定特定的近亲属代为履行。从亲情利益而言,亲情远疏冷暖自知,允许成年人先行对该医疗知情同意权作出授权,无疑更利于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刘慧慧经分析认为该种保护在法律体系确定的现行规则下可参照意定监护处理,从而为该行为的适法性和正当性找到了保护立场。该案被北京二中院确定为“大要案”,裁判文书获评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做调研的有心人和领先者

  司法业务技能的磨砺来自孜孜不倦的坚持和追求。刘慧慧自入额以来,个人承办案件1500余件,参办案件数千件,2016年担任员额法官以来每年个人考核优秀,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其承办的多起案件获评北京二中院大要案、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司法保障优秀案例。撰写的多篇文书在北京高院及北京二中院“双优展评”等文书评奖活动中获评优秀文书。公开审理的民法典示范庭在北京二中院“双优展评”中被评选为优秀庭审,庭审质量受到了人大代表、社区群众的一致好评,该案庭审获评第五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刘慧慧获评北京法院第六届民事审判业务标兵。

  此外,她积极将审判经验升华转化,作为执笔人代表北京二中院与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联合报送的两篇司法决策,刊载于《司法大数据决策参考》。作为执笔人之一撰写的《民法典颁布背景下人格权疑难问题研究》获评北京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向某公司发出的司法建议获评北京市优秀司法建议二等奖,作为执笔人撰写的《关于涉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情况的统计分析》获评北京市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一等奖。承办并撰写的关于债务加入民法典新增制度的司法案例,被确定为北京法院第69号参阅案例。参办北京市法院首例提级审理案件,作为执笔人之一撰写的关于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标准的司法案例,被确定为北京法院第81号参阅案例。

  

  做民心的守护者和同行人

  “天下之难持者莫如心,天下之易染者莫如欲。”民事纠纷,如何在事与情、情与法之间平衡,让公平不刻板、正义不迟到,需要的是法理与人情的通融和谐。刘慧慧曾承办过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诉请被告医院未尽到知情告知义务,损害了其优生优育选择权,要求被告对其子的缺陷出生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庭前会议当天,当她走进法庭时,发现在上诉人席位旁边,一位幼儿熟睡在婴儿车里,这本不是他应该出现的场合,诉讼的冲突对峙并不应该由他直面。刘慧慧首先询问了书记员情况后,耐心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当得知该幼儿即为患儿、家中无人照看的情况后,刘慧慧征求了被上诉人的意见,妥善将幼儿安置于上诉人方便照顾的角落,释明双方尽量降低陈述的音量,调暗法庭灯光,并随时准备为这位“旁听者”调整庭审进程。出生即有缺陷的儿童对家庭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但这种出生缺陷是否可以在妊娠阶段避免,医院是否可以通过现行有效的检测手段先行判断、是否穷尽应尽义务、是否可以在合理的时间提出终止妊娠的建议,这些是司法理性应当慎重考量的因素。庭后,她就所涉医学问题开始了她的研修。善良是对民生疾苦的切肤之感,也是对良法善治的深切追随。

  “司法温度对人心的抚慰是克制理性,又是深入机理的,诉讼结果之外的人性关怀亦应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这也是刘慧慧矢志不渝的追求。刘慧慧多次被北京二中院评为优秀党员,并被评为北京二中院第四届“十大身边榜样”。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她勇毅前行。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7/id/7421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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