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工作如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时间:2024-04-2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与化解,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具体到行政审判工作,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纷力度不大,困扰了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应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在争议化解前端,坚持监督支持,深化争议预防,坚持府院联动,深化协同化解;在争议化解末端,坚持能动履职,深化案源治理,共同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纷水平。

  坚持监督支持,深化争议预防。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需要高水平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助推法治政府建设,防止和减少产生非理性行政争议。应深化府院良性互动,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开展府院同堂培训,会商执法司法难题,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完善执法司法为民服务体系,将判决行政部门败诉、裁定不予执行等数据信息推送相关行政部门,敦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整改。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梳理,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为行政执法提供预警及治理建议,通过文书上网、案例发布、巡回审判、庭审公开、法治讲堂等具体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应深化调查研究,专题调研行政审判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提出系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供上级机关、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坚持府院联动,深化协同化解。行政审判是化解“官”“民”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应主动对接、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持,积极拓展行政争议中心化解模式,推动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等部门单位参与其中,推动更多的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强政策统筹、进度统筹、效果统筹,探索构建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多部门“3+N”协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依法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针对行政复议前及复议中的案件积极履行先行调解职责。探索构建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数字应用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打破部门壁垒,强化线上线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协同联动。

  坚持能动履职,深化案源治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改变“被动审查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司法判断”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各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应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进行裁判,也应透过表象法律关系、研判真实诉求争点、靶向开展化解。既应在庭审中依法组织调解,也应在庭审外积极促成和解。既应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当,也应“穿透”被诉行政行为,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权益纷争。既应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分止争,也应通过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方式推动矛盾解决。针对“愿判不愿纠”现象,与被告及其上级部门或复议机关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提供具体解决思路与方法,督促行政机关自觉纠错。有效推动争议实质裁判,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工作目标在个案中切实推进,不为结案而办案,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通过释明、调查、开庭等多种形式,融入案件办理之中。

  (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高继凯)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jianshe/xiangqing/429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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