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经济法治保障
共同富裕的经济法治保障
作者:张守文 来源:《民主与法制》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尽管实现共同富裕存在多种路径,但在整体上都涉及财富创造、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问题,需要将做蛋糕、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三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为此,需要大力加强经济法治保障,持续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夯实制度基础。
一、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加强经济法治保障
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解决好财富创造、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三大问题,相应的经济法治保障不可或缺。应结合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明确经济法治保障的重点。
(一)财富创造的经济法治保障
实现共同富裕,首先需要推动财富创造。只有调动全体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持续“做蛋糕”,才能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提升社会整体的富裕水平。同时,只有在法治框架下为市场主体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才能保障各类主体积极投入并踊跃创造财富。应当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关系,切实做到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
第一,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产权保护是影响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财富创造至为重要。如果产权不能依法得到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就会失去财富创造的根基和动力。切实加强产权保护,是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重要体现。“有恒产者有恒心”,要实现持久的财富创造,就必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尤其应防止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恣意侵害市场主体的产权。
第二,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市场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主体,对其基本的法治保障应当无差异。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受到平等保护,对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也应一视同仁。国企与民企、内企与外企、大企业与小微企业都应在法律上受到平等对待,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体现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三,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平等享有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公平获取各类生产要素,公平进入相关市场展开公平竞争,即使是退出市场竞争也应有公平的制度安排。在法治框架下保障经济公平、推动公平竞争,是加快形成现代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上述三个“依法平等保护”,是我国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经验和共识。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处理好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关系。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才会对法治保障形成稳定预期,才会积极投入,为自己也为社会创造财富,从而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当前,我国在促进财富创造方面,需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我国多次出台支持非公经济或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2023年又专门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2023年9月,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此外,相关部委还陆续出台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关系着民营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是依法推动各类创新。财富创造与各类创新密切相关。从技术创新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等,都有助于为经济发展持续提供动力。只有加强经济法治保障,企业才会敢于和乐于创新。因此,必须在法治实践中切实保护、鼓励、支持各类创新,而不应以各种名义阻碍创新。只有对各类创新予以充分、有效的法治保障,才会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经验总结。为此,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各类经济法律,都应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有效支持和鼓励创新。例如,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其立法宗旨中专门规定“鼓励创新”,体现了对创新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创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回应。依法推动创新,不仅有助于创造财富,还有助于促进各个领域、各类制度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发展成果的共享,这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特殊的意义。
三是依法推动各类要素的有效配置。财富创造需要各类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保障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竞相发挥作用,并使各类要素有机融合,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是推进财富创造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加强经济法治保障的重点。与上述要素相关联的各类法律,如劳动法、土地法、金融法、科技法、信息法等,都应不断完善,以有效支撑各类市场主体的财富创造,并由此推动共同富裕。
(二)财富积累与财富分配的经济法治保障
如果仅有财富创造,而不能有效积累财富和公平分配财富,就难以实现共同富裕。应在法治框架下,建立有效的财富积累机制,使各类主体能持续积累财富,并公平分配财富,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财富积累与财富分配直接相关,只有切实保障相关主体产权,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使市场主体积累更多的财富,才能为更高水平的财富公平分配奠定基础。应着力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降低其各类交易成本,完善公平分配的制度,从而促进有效的财富积累和公平的财富分配。
第一,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缩政府不必要的开支。在保障政府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时,应继续推进减税降费,有效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进市场主体财富积累。
第二,降低各类交易成本。应降低与政府相关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包括融资成本、交通成本、能源成本等各类成本,减少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降低市场主体的负债率或杠杆率,从而增加市场主体的收入和利润,使其能够持续扩大再生产,并实现有效的财富积累。
第三,降低各类合规成本。目前,各类企业的合规成本日益增高,使其面临诸多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长此以往,会影响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相关立法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实践中,不应仅强调单方面的严苛管制,而应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经济法治的“全面规制”功能。同时,应减少形式化的过于严苛的合规要求,这更有助于市场主体积累财富和分配财富。
第四,促进各环节的公平分配。财富积累与财富分配紧密相关。没有公平的财富分配,就没有公平的财富积累;只有持续实现财富积累,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分配。应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环节保障分配公平,持续解决各类分配结构失衡问题,切实增加居民收入,提升全体人民的普遍富裕水平,为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对此,相关的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各类经济法律制度都应发挥重要作用。
上述各类促进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的举措,都需要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在此过程中,同样应处理好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关系,确保相关制度的长期稳定,增强其可预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已发布大量重要文件,对其实施效果应认真评估,明确哪些政策需要融入相关立法,从而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
市场主体乃整体经济之根本,依法保障其发展方能“固本培元”。为此,政府部门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应有助于长期稳定的财富积累机制和公平分配机制的形成。上述机制的确立需要各类法律、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其整体合力。
总之,财富创造、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都极为重要。需要认识到,没有发展,就没有富裕;没有全面的发展,就没有共同的富裕;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就没有国家的全面现代化。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应当更加注重发展理念和发展价值,构建“发展导向型法治”,从而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发展。为此,还要处理好区域与区域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从而进一步推进全国的共同富裕。
二、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加强经济法治建设,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则是经济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对于财富创造、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均有重要影响。共同富裕需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不断推进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持续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才能实现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一)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说明营商活动需要好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对于营商活动至为重要,全面实施法治是对市场主体最大的保障。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要求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必须在法治框架下从事活动。政府应切实履行其经济职能,真正做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首先,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政府全面加强经济法治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得到充分的法治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才能有效定分止争,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我国近些年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制度,要形成营商环境领域的“良法善治”,需要政府作出更多努力。例如,我国专门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结合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评估指标的调整,进行相应的制度优化。在影响营商环境的诸多指标中,税收、收费、金融、劳工、竞争、破产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历来备受关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全面的法治保障。但上述制度优化的举措绝不只是为了应对世界银行的相关评估,以获得好的国际排名。我们只有实现营商环境的真正改善,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能切实为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根本保障。
其次,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尤其需要政府多做“减法”。这对政府依法施政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行为对市场主体影响巨大,应通过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减轻政府给市场主体带来的负担、降低政府行为导致的成本,通过政府或整个公共部门提供便利的服务,使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方面有更多的经济自由。为此,政府应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为其提供更多的营商便利,扩展其经济自由,从而在政府的“经济干预度”与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度”之间形成有效平衡。
一是政府应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如果市场主体负担过重,其从事生产经营就会面临重重困难,整体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也会面临诸多问题。应分析导致企业负担过重的原因,对于直接来自政府的负担,如征税或收费,需要关注税负是否过高,收费数量是否过多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事实上,我国近年来持续推进减税降费,表明国家希望通过减负措施来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此外,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能源成本等较高,也需要分因施策。只有切实降低企业的“负担率”,不断减轻企业负担,才能提升其发展能力,进一步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
二是政府应尽可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在营商环境方面,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融资、纳税是否便利,企业的雇工是否便利等,历来备受关注。由于便利与否会影响市场主体相关成本或负担的高低,因此,提升各类“便利度”也是为市场主体减负,对企业的发展同样非常重要。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使市场主体具有更高的“便利度”,这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政府应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上述的“负担率”“便利度”,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自由度”。如果企业的各类成本或负担相对较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加便利,能够得到政府或公共部门的更多支持和高效服务,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制度安排下,企业就会有更大的“经济自由度”,由此会迸发出更多创造财富的生机和活力,并不断提升自身的发展能力。当然,企业拥有“经济自由度”的同时,必须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问题
从整体上说,市场主体更追求经济效率、经济自由和个体发展,而政府更关注经济公平、市场秩序和整体安全,只有兼顾上述各类价值,才能更好地引领相关制度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降低市场主体的“负担率”,提升其“便利度”,并扩大其“经济自由度”,都需要减少政府不当干预,从而实现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政府的不当干预。政府应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公平保护其产权,使其可以展开公平竞争;同时,政府应不断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便利,有更大的“经济自由度”。上述的平等、公平、自由等重要价值,在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退出等制度安排方面都应有所体现,这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可通过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作出负面清单规定,使其依法履行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等义务。
营商环境是一种重要的“发展环境”,应从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发展的角度,将营商环境制度作为“发展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揭示营商环境、共同富裕与法治保障之间的内在联系。事实上,如果营商环境不利于发展,企业的发展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相应的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诸多限制,就会影响社会就业、个体财富积累和财富公平分配,并最终影响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应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共同富裕的经济法治保障的重中之重,并依据我国国情,使各类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真正“法治化”,从而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有利于发展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为市场主体的财富创造、财富积累和财富分配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
原文链接:https://sft.nx.gov.cn/xwzx/qmyfzq/fznxjsdt/202311/t20231129_4366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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