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宪法在保障人权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4-04-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充分发挥宪法在保障人权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莫纪宏     来源:《民主与法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书。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宪法要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必须要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只有宪法科学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才能获得最基础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强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关键是要发挥宪法在保障人权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构建科学和有效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责任体系。只有宪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全面和系统地涵盖了人权的所有领域和各个方面,只有从立法、执法、司法等不同的角度来有效实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各项规定、原则和精神,才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有序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一、“人权入宪”奠定了现行宪法依法保障人权的根本法基础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现行宪法不同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在国家机构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和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间建立了科学和合理的制度上的逻辑联系,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这就意味着在宪法文本框架内,“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对于“国家机构”来说具有更加突出的宪法价值。这种文本结构的安排体现了“国家机构”是后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产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调整的是现代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公民之间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主权国家因为具有一定数量与其有固定法律联系的公民而存在,故主权国家必须向自己的公民承诺保障基本权利,并通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条文肯定下来,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义务。为了有效地保障宪法中所列举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主权国家对自己的公民应当承担的保障基本权利的职责,主权国家必须通过宪法来设置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协助主权国家来有效完成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因此,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与主权国家的宪法逻辑关联度来看,应当是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先,规定国家机构在后。从法理联系上来看,国家机构具有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功能,故相对于国家机构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更具有制度目标的功能,国家机构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手段。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科学阐明了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理立场和态度,是一种理念上的巨大进步和飞跃。

  随着我国宪法实践的深入和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发展,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第33条。“人权”概念入宪,其制度意义在于“人权”概念的内涵超越了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和内容,把国际社会普遍公认且我国已经批准和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意义上的“人权”保护理念引入我国宪法中,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我国政府在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下所承担的条约义务,扩大了国家和政府在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宪法职责和宪法义务的范围,将受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按照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合理地延伸到公民以外的“非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有助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我们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从制度顶层设计上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最坚实的宪法依据,弘扬了“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的人权法治保障理念。

  二、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才能确保宪法实施工作紧紧围绕人权保障事业有序展开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再多、形式再好,如果不能在实际生活中通过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来加以实现,那么,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就无从谈起。宪法上的权利不能停留在宪法文本的纸面上,必须要在实际生活中通过保障人权的各种实践活动来加以具体实现。而国家机关要主动履行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和人权实现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更是人权法治保障的精神动力和制度出发点。只有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才能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人民放在心中,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我国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真正地主动地关心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现状况,才能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具体地履行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法定职责,才能切实扛起依法保障人权的宪法职责和使命。

  三、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人权法治保障事业的发展

  现行宪法施行四十多年来,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夯实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宪法基础。

  现行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以及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除了通过宪法自身的运行机制来加强国家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功能之外,通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大量专门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也是现行宪法施行四十多年来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最重要的亮点。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特别强调了实施民法典对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指出:“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全面和系统地实施了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各项规定的要求,为人权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升了全社会人权发展的水平。

  四、司法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确保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以最终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具体化以及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具体的法律实施途径来实现,但在制度运行层面,司法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是人权在制度上的最终救济手段和制度抓手。司法在人权法治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是由司法特别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性决定的。立法机关可以把宪法上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详细地规定到法律条文中,执法机关可以在行使职权时采取必要措施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有效实现创造必要的条件,只有司法才能筑牢保障人权法律制度的最后防线。司法活动赋予公民个人充分利用司法程序来阐述自身人权受到具体损害和侵害的事实,可以通过司法审判来澄清公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人权方面实现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同时通过审判活动可以为人权受到损害或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

  正因为司法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具有很多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于司法在人权法治保障方面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作出全面清晰的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对于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并进一步指出:“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由此可见,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过程中,除了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更为关键的是要在司法领域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上下功夫,只有在制度上筑牢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防线,才能确保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有效实现,才能使得“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真正具有保障人权的意义,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坚定不移地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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