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命名动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时间:2024-04-20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命名动态管理工作,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权威性、实效性和科学性,激发法治政府建设内生动力,完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命名分为示范地区、示范项目两类。对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中被命名为示范地区、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命名对象)的动态管理,适用本规定。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依法治省办)命名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市、区)纳入示范地区动态管理范围,省委依法治省办成立以前被命名的示范单位纳入示范项目动态管理范围。

   第三条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两年一批、梯次推进、辐射带动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四条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示范命名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市州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市州办)配合省委依法治省办,对处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命名对象开展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命名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应当依照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示范创建监督管理中的年度报告、回访抽查、摘牌退出等工作制度,坚持严把创建“入口关”与避免命名“终身制”相统一,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发布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各项要求,完善法治督察和示范创建“两手抓”的推进机制。

   第六条示范命名牌匾、证书依据示范命名的决定,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统一设计、印制和发放,示范命名对象接受后妥善保管。示范命名牌匾、证书不得伪造、转借,不得用于与推进法治建设无关的事项。

   第七条示范命名对象应当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业务人员的能力水平,全面推广示范经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在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率先突破。示范命名对象的年度工作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以内报省委依法治省办。

  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照批次对示范命名对象分别建档立卷,组织开展跟进服务、指导监督、规范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项目所在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达到指标体系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在全省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推广的,由其所在地依法治市州办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荐为示范县(市、区)。

   各市州及示范县(市、区)的某一方面工作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由其所在地依法治市州办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荐为示范项目。

   向中央依法治国办推荐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单项项目,应当从示范命名对象中择优选定。

   第九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落实示范命名对象回访抽查制度,每年抽取若干示范地区、示范项目进行示范命名“回头看”工作。“回头看”成效评估报告是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命名是否予以保留的重要依据。

   接受示范命名“回头看”的示范命名对象要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的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开展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包括示范命名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的进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督办事项整改等情况。

   第十条示范命名“回头看”成效评估由省委依法治省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严格对照指标体系,采取实地核查、资料查询、走访暗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全面核查示范命名对象自评报告中工作事项、数据及印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准确评估示范命名对象的法治政府建设真实水平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改进举措。

   省委依法治省办派工作人员跟组负责沟通衔接和纪律监督,不介入评估工作,不干预评估组成员打分。但必要时,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对示范创建活动程序进行复核查验。

   第十一条示范命名“回头看”成效评估采取百分制,依据指标体系逐项赋分,每项一分,共计一百分。得九十分以上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通报,保留示范命名,并优先推荐申报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依法治市州办应当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的委托,协调开展示范命名对象的宣传报道、考察调研、跟踪指导、经验交流、支持保障等工作,营造先进带后进、后进赶先进的示范创建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示范命名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提醒,并责成限期整改:

   (一)群众满意度低,存在问题突出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就法治政府建设某项工作进行通报批评,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示范项目工作停滞不前,发挥先进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不好的;

   (六)示范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滑坡,难以保持在全省领先地位的。

   第十三条示范命名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撤销示范命名:

   (一)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

   (三)在“回头看”工作中被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指标体系中的条件和要求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犯罪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期间再次发生严重问题,或者推进工作仍无明显提升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第十四条撤销示范命名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调查核实后决定,示范命名牌匾、证书随之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收回。

   第十五条 被撤销示范命名的地区经过整改提高,达到示范创建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参加新一批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第十六条示范命名对象、在示范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优先考虑纳入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范围,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依法治市州(县、区)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命名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yfzs_head/fzdy/202402/t20240219_11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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