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水优先”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24-04-20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王建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资源节约的重点领域。《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将为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促进水资源全面集约节约利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治水方针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节水立法的重要意义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节水列为我国解决水问题、保障水安全的优先选项。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节水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依然存在制度约束性不强,政策强制性不够,管理措施法治依据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节水工作的纵深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综合运用好法治化手段,不断完善和逐步提高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水耗标准,促进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在此背景下,出台《条例》,就是要通过最顶层、最刚性的制度建设,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进一步推动国家节水行动落地见效。

  二、《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在行政法规层面固化了节水优先方针

  《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在全球气候变化和水资源脆弱性增强的大背景下,《条例》通过确立节水优先的方针,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可有力促进形成节水合力,推动节水型社会的全面建设,将有效推动国家水安全体系的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

  (二)将构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作为节水的前置条件

  《条例》中提出的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是实现节水目标的重要保障。通过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基本边界,确保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这种以水资源为基础的发展模式,要求各级政府和所有用水主体在规划、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水资源承载能力约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三)把节水管理要求贯穿于用水全过程

  《条例》对用水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做出了明确规定,内容涵盖了节水规划、定额制定、计量和供水等各个方面。这种全过程管理模式,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实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高效利用。特别是通过制定用水定额,明确了各行业、各领域用水的标准和限额,为节水提供了量化的依据和目标。同时,加强用水计量和监管,确保用水行为的合规性以及节水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采取全领域全方位的综合节水措施

  《条例》从工业、农业、生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综合性的节水措施。在工业领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实现循环用水和废水回用,提高用水效率。在农业领域,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优化农业水利设施,提高灌溉效率。在生活领域,推进城市节水和农村节水,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和技能。此外,《条例》还鼓励非常规水的利用,如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和海水淡化,拓宽水资源供应渠道。

  (五)将推动节水产业发展放在了突出位置

  《条例》强调节水产业和节水服务业的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动节水技术和产品的广泛应用。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展节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节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实施水效标识管理和质量认证,引导消费者选择节水产品,形成节水产品和技术的良性发展环境。

  (六)奖惩并举保障节水措施落地见效

  为了保障节水措施的有效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激励和奖惩机制。通过设立节水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同时,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节水政策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三、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特征就是涉及社会各行业领域,涉及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需要每个人和组织都积极响应节水号召,共同努力。《条例》的施行将有效引导和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推动我国节水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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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 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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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03/t20240320_496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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