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20 来源:司法部 作者:佚名

  

  作为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办法》相关情况。

  《办法》的施行,对于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文件,包括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政策措施,事先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在落实“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审查”的自我审查模式基础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应的政府部门,对一定范围的政策文件进行集中审查。

  另外对两类政策文件还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会审,一类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还有一类是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文件。

  《办法》构建了“自我审查+集中审查+会审”的审查模式。

  如某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的政策文件,在正式发文前应当先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办法》规定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和4项例外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政策文件中是否含有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同时,针对当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有的部门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有的部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采购产品品牌等,办法明确对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违反规定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6类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办法》规定政策文件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同时根据政策文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该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改解决,规定了三类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类

  政策文件符合规定,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公平竞争审查通过的意见;

  第二类

  政策文件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后,出具公平竞争审查通过的意见;

  第三类

  政策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且无法通过修改解决的,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不通过的意见,并建议政策制定机关暂缓或者取消出台该政策文件。

  加强能力建设

  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工作指引、细化审查流程、加强业务交流、组织培训研讨,提升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加强数智监管

  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发公平竞争审查智能化应用系统,数字赋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加强考核评价

  规定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督查激励,组织编制公平竞争指数,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畅通举报渠道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对投诉举报要进行受理和回应。

  强化抽查清理

  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和政策文件清理,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完善问责机制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约谈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申报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会现场,发布人针对媒体的提问作了回答。

  问: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的制定总体上有什么考量?王钢回答,在制定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先行先试。《办法》中有很多浙江特色和首创的内容。当前,国家正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先行立法有助于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作出探索。

  坚持问题导向。起草过程中多次向企业和基层征集阻碍、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线索和立法意见建议。针对企业集中反映的不合理市场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等问题,《办法》设置专条要求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情形进行重点审查。

  强化刚性约束。《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增强制度刚性,形成审查闭环。

  “事前重指导”,如开展审查培训、编制审查指引、制定审查细则,明规则于前。

  “事中严监管”,如开展考核评价、抽查检查,进行过程管控。

  “事后强督察”,如发送提示函、开展督查约谈,情节严重的还要立案查处。

  问:《办法》明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但还是有个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存在垄断现象,怎么加以解决?

  骆方豪介绍,当前,浙江已着手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是“三减一降一提升”:

  减事项

  系统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做到依法压减、能减全减,实行全省“一清单”管理;

  减费用

  严格查处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转嫁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减时间

  探索建立中介服务限期办结制,解决“排队等中介”“花钱买进度”等问题;

  降门槛

  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准入限制,培育中介市场;

  提升服务质效

  建设中介超市,大力精简中介评测报告,督促指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

  问:当前在公平竞争领域还存在一些堵点难点问题,如一些地方还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影响企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浙江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陈建良介绍,今年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开展公平竞争护企行动:

  聚焦企业公平享受政府资源要素的需求,全省域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

  去年,浙江已在16个市县开展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制、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会审等改革试点。今年将全面推广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制、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经验,开展分行业、分领域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试点,提升企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普惠性。

  聚焦企业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需求,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

  去年,全省开展了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清理存量政策文件39866件,审查增量政策文件12320件,修订或者废止870件,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66个。今年将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实施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着力纠治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限制企业迁移、设置进入壁垒、谋求自我小循环等地方保护行为。

  聚焦企业防范垄断法律风险的需求,实施公平竞争领域增值化服务。

  去年,浙江已实施重点企业反垄断合规辅导903家,开展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972次、涉及企业3192家。今年将健全经营者集中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实施反垄断合规激励机制,靠前一步指导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赋能企业依法做大做强。

  聚焦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高地建设。

  去年,浙江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动机制,深化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新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149家。今年将全方位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深化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快速响应企业维权诉求。

  聚焦企业维护公平竞争权益的需求,引导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适时组织召开公用事业、医药、建材等重点行业反垄断行政指导会,统筹运用敦促提醒、合规指导、约谈告诫、承诺整改等梯次工具,未雨绸缪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问:近年来,民营企业对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呼声十分强烈。回应这些诉求,《办法》做了哪些规定?今年浙江将采取哪些措施?

  陈建良回答:

  《办法》明确对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违规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典型违法情形,要进行重点审查。

  今年浙江将多措并举:

  抓好事先防范

  将督促各地各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落实重点审查责任,防止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发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实施专项整治

  去年,浙江开展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地市间交叉检查,督促纠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排除、限制竞争问题30个。

  今年将组织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综合运用主动清理、敦促提醒、通报约谈、立案查处等监管工具,着力破除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

  强化社会监督

  去年以来,浙江开展了全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评估发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文件74件。

  今年将在去年评估的基础上,监督各地各部门开展对照检查,举一反三推进整改,实行问题闭环处置,切实发挥第三方评估的监督作用。

  建立长效机制

  去年,浙江已在台州、杭州萧山等地推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试点工作。

  今年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提升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问:《办法》的实施,对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哪些推动作用?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浙江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骆方豪介绍,施行《办法》能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避免出台问题政策:

  近年来,浙江重点开展了三方面工作:

  抓好国家工作部署细化落实。编制重点任务清单,提出具体落实举措,着力推动基础制度规则、市场设施、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监管等五方面统一,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

  开展专项整治与政策清理。多部门联合开展了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多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系列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同时,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常态化开展废止、修订、纠正。

  健全制度标准和工作机制。出台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用修复等方面出台了一批配套政策,并提出了招投标领域“七个不准”的具体规定等。同时,建立不当干预统一市场行为的通报约谈机制,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行为。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抓好系统推进。强化统筹协调,持续跟踪任务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抓好典型问题整治。聚焦经营主体关切问题,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

  抓好市场公平准入。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健全开放透明、平等竞争、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问:《办法》实施后,对之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是否会开展审查?涉及到不平等对待企业等问题,是否会对这些政策文件进行清理?

  王钢介绍,下一步,浙江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针对存量的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将《办法》规定的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情形作为清理重点。

  针对增量出台的政策措施,将把好行政合法性审查关口。《办法》规定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要承担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兜底保障职能。今年,将继续推进县乡层面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协同,提升审查质效。

  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法治督察,重点监督《办法》的实施情况,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浙江法治)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qmyfzg/fzgzfzdy/202404/t20240403_496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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