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萍:让公平正义照进高墙

时间:2024-04-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王海萍同志是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兼驻旗看守所检察室主任,从事检察工作的21年,在驻所检察岗位默默奉献18个春秋,荣获“全国优秀派驻女检察官”荣誉称号、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一次、集体三等功三次、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4年入围感动内蒙古人物候选人名单,2015年4月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

  “斤斤计较”王海萍

  王海萍同志常说“驻所检察的职责,就是挑毛病,就是‘斤斤计较’,不能为了顾及情面,搞好关系,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发现看守所放风场所没有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她找到所领导,要求在放风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发现监管干警和办案部门工作人员都携带手机进入监区,可能会发生“跑风漏气”现象,她向看守所提出建议在监区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设备。

  驻所检察工作中,刑罚执行监督既是重点又是难点,留所服刑检察对驻所检察官更是情与法的考验。王海萍认真按照留所服刑条件从严审查,对于不符合留所条件的坚决不留从2009年至今,共纠正违法留所服刑6件6人。

  在认真履行驻所检察监督职责的同时,王海萍和她的同事们积极参与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3月将脱管5年之久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康某某收监执行;2014年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将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

  从事驻所检察工作以来,她刻苦学习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在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自身长期驻所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推行“驻所检察每日十步工作法”,主要包括:巡视三大现场、调看监控录像、检察羁押期限、检察收押出所、检察械具禁闭、检察变更执行、检察安全防范、进行接待谈话、受理控告举报、登记志帐表格。“驻所检察每日十步工作法”有效克服了监督不作为、“选择性监督”、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深等问题,有效实现了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准旗看守所连续20多年无逃脱事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发生。

  兢兢业业王海萍

  准格尔旗看守所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确定的职务犯罪羁押基地。2008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有10余件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该所羁押。为了更好地完成对这类特殊类型嫌疑人的羁押工作,王海萍牺牲休息日、节假日,进行全程监督,期间协助办案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46次,进行同步录音录像10余次,为这些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同时,她还十分注意嫌疑人的情绪变化及心理动态,并及时进行疏导。有一次,曾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吕某到看守所后情绪很不稳定,她连夜与吕某进行了谈话,做思想工作,吕某事后感激地说:“如果不是‘王驻所’那几句话,我真的没有活下去的勇气了。”

  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她从无到有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制度》《检察官接待制度》《约见检察官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她亲手制作和发放《新收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表》,在看守所正门口和每个监室设置了“检察官信箱”,在看守所设立了专门的接待室和谈心室,先后共接待来访300余人次、约见谈话500余人次,妥善处理和解决了他们反映的刑期计算错误、财产权、会见权和健康权等方面的问题,她还在看守所内办起图书阅览室,多彩的主题读书活动,重塑着在押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在她的积极争取下,院党组特别成立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真正实现了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从“小维权”向“大维权”转变,从单过程维权到整个诉讼过程维权的转变;在她的努力下,驻所检察室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现了与看守所执法信息监控联网,通过微机联网系统了解在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和羁押情况,通过软件的预警功能及时催促办案单位办理即将到期的案件,防止超期羁押问题发生,实现了监管场所连续20年多年“零超期”的成果。

  同时她从创新监所监督管理机制入手,以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为载体,以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为重点,总结出的“三四五工作法”,有效地推进了派驻检察室建设。她还创造性地建立了“7+N”保障机制,为监所检察工作构建了“天罗地网”。

  法网柔情王海萍

  王海萍同志常说“维护在押人员的权利就是维护作为人的尊严,包括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键是要有责任心,有爱心。”十八年来,小到在押人员每天的饭菜,大到帮助在押人员争取拆迁补偿,无论事大事小,只要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她都全力予以维护,她以女性特有的耐心、细心、贴心赢得了在押人员的尊重和爱戴,在押人员亲切地称呼她为“驻所”,有什么话都想和她说说,有什么事都想找她唠一唠,把她当作了“娘家人”。

  特别典型的是她为在押人员周某维权一事。 2010年6月的一天,王海萍同志在日常巡视时发现在押人员周某的情绪十分低落,她及时与周某进行了谈话,通过谈话得知,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外逃亡近20年,期间父母已双亡,留在村子里的住房也因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现他已40多岁,被判处无期徒刑,将来刑满释放他的正常生活将无任何保障。他所在村子的村民都享有房屋拆迁补贴和其他补贴,就他没有享受到,请求驻所检察官维护其合法权益。2010年7月2日,她带领驻所检察干警来到周某所在乡镇、村委了解情况得知,周某所在的五家尧村村民享有新农村建设的房屋拆迁补贴,好多村民已经搬到了新房居住。政府还为村民办理了一卡通银行卡,每年将村民的土地租金、粮食直补、煤补等各项补贴打到银行卡里。针对这种情况王海萍郑重地向周某承诺:“属于你的合法权益,我们一定会全力维护!”。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她的建议得到乡政府和村委会的重视,村委会负责给周某办理了一卡通银行卡,将其应当享有的各种补贴定期打入卡内,房屋拆迁补贴为周某保留,以上财产由村委会暂时代为保管。2013年王海萍得知乡里给予危房户补助5万元用于建造楼房,不足部分由村民自付这一情况后,及时与乡领导沟通,为周某争取到了危房补贴,但周某无法支付不足部分。王海萍就向院领导汇报了这个情况,院领导非常重视。最终检察院和乡政府共同扶持,帮助周某分到一套楼房。

  2011年农历腊月二十二,王海萍和村委会主任池勇专程去周某服刑的监狱看望了周某,并把500元钱送到周某的手里表示春节慰问,向他详细说明了为其争取到的合法权益。周某紧紧握着她的手说道:“我犯了这么重的罪,你们能这样为我东奔西走,真是太感谢你们啦!我一定好好改造!”周某从服刑以来,每逢节假日都会给她打一个电话,汇报他在监狱内的表现。此次维权事件被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海萍同志常说,选择了检察事业,就选择了甘于奉献,就要经受住公与私、权与钱、法与情的考验。她给自己定下了很多条条框框:如“五不”,即不接受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对相关人员吃拿卡要、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拉关系套近乎、不追求与自己身份和收入不相适应的物质享受。“五慎”,即慎言、慎行、慎独、慎微、慎友,做到既管住自己,又严格管好自己的身边人。在她的带动和影响下科室历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现象,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也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在看守所这个特殊的地方,作为驻所检察室掌管着执法活动监督的权利,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惧威胁、从未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和家人谋取私利,时刻保持一名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检察官应该有的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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