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第二十条》中的这些情况要记录报告

时间:2024-04-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在“三个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

  

  在近期引起社会热议的法律题材影片《第二十条》中,有一些情景恰恰符合“三个规定”所要求的记录报告的情况,一起来学习。

  

  

  

  

  

  

  (点击查看视频)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403/t20240311_6341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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