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人公司”以及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01
引言
股权是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体的复合性权利,在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时,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方式。例如:
在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出资,成立“一人公司”A,丈夫张三是该公司唯一股东。现在张三和李四离婚,应协议优先,由双方共同商议股东资格的转让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
02
关于“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人公司”规定在旧公司法中,民法典及新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旧公司法把“一人公司”放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节中,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情况予以规定的,也就说明“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旧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用了七个条文,对“一人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这里着重研究的是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况。
03
夫妻公司是“一人公司”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时,根据是否有约定,可产生两种结果:
第一,夫妻双方对外是两个主体
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并在公司注册时,提供了“财产分割证明”的,则夫妻双方各为独立的个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夫妻股东分别占51%、49%的股权份额,符合有限责任公司2-50人的人数标准,此时公司可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认定。
第二,夫妻双方对外是一个主体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分割证明”,则夫妻双方可视为一个共同体,对出资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如公司A只登记有一个股东张三(张三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此时,无论股权登记在夫或妻哪方名下,均按“一人公司”处理。
04
“一人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有设立上的灵活性,但也有弊端。其弊端是“一人公司”的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容易发生混同;因此,“一人公司”在经营中,应对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别作账,以示区别。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对“一人公司”还规定了更为严苛的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欠债,债权人起诉法院时,可直接以“一人公司”和股东个人为共同被告,此时,发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由“一人公司”和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一人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各自独立, 没有发生混同。如果“一人公司”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有区别,应对债权人的起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无论债权人单独起诉公司,或者单独起诉股东,或者一并起诉公司和股东,都是可行的。
05
“一人公司”的股东离婚时,股东资格如何转让、财产如何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其共同财产出资,股权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设立了“一人公司”,在夫妻离婚时,股东资格如何转让、股东财产如何分割,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 《解释》第七十三条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投资于某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只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与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夫妻一方外,还有其他股东,而“一人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中的一人。还是以上述张三、李四投资为例,下面将分别论述: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转让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股份时,根据公司(2-50人)的人合性,应先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夫妻中的另一方才可以进入公司,取得股东身份,成为该公司股东。在张三出资100万元,占有限责任公司30%股份的情况下,李四可以取得该公司15%的股份,同时分得50万元的对应财产,实现股东资格转让和夫妻财产分割的双重利益。
(二)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资格的转让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A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张三,没有其他股东,当张三转让股东资格时,不需要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只需跟李四协商一致,即可转让给妻子李四100%(或50%)的份额。在100%股份转让的情况下,张三退出公司,李四成为A公司股东,该公司仍为“一人公司”,只是股东变更为李四;在50%股份转让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股东变为张三、李四两个人,此时,该“一人公司”A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
06
其他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股份能否转让给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问题
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一人公司”的股东资格和公司财产转让给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前提是夫妻中的股东一方需经过另一非股东方的同意。
(二)在张三、李四离婚、分割财产时,张三将A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李四,使李四成为A公司股东,二人再一起经营A公司,理论上说得过去,但现实中不太可能。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403/t20240325_63706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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