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检察院发布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19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月6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守护公共安全 服务平安甘肃”甘肃省检察机关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有关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一、张掖市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限超载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超限超载 交通安全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货运车辆长期超限超载,夜间结伙冲卡或躲避检查,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积极履职,联合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抓末端、治已病,抓前端、治未病,并全程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5日20时45分,张掖市甘州区S301线(张大公路)263公里+950米与国道312线相交的十分字路口处,薛某某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且严重超载,与无证驾驶且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2022年3月22日,15辆甘青跨省运载煤炭的超限超载车辆不顾公安交警、交通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恶意冲卡闯红灯。经查,此超限超载车辆均由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北转运站、嘉峪关市煤炭交易中心拉运煤炭,经张掖市高台、临泽、甘州、民乐、山丹等地发往青海省或甘肃省金昌市,超限车辆全部选择在夜间行车,结伴冲卡或躲避检测,沿途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张掖市检察院通过媒体关注到张掖“12.25”较大道路交通安全故事一案的通报,发现可能存在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存在履职不到位,货运源头管理失管失控等问题。张掖市检察院主动与张掖市交通运输局对接,摸排发现该类案件因涉及其他地区以及多个行政机关,成为长期困扰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难题。2022年5月,张掖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酒泉市检察院、嘉峪关市检察院以及民乐县检察院协助同步开展调查。立案后,张掖市检察院邀请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召开诉前磋商联席会议,厘清各自职责,明确工作措施,形成整治合力,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年,5月19日,张掖市检察院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大交通运输风险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涉案区域超限超载专项惩治行动,共同维护辖区内重点路段交通运输安全,督促源头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张掖市交通运输部门立即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7项;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甘州分局交警大队开展对辖区危货运输及燃气运输的联合执法检查,检查货运车辆66辆;联合张掖公安交警、民乐公安交警、山丹公安交警、青海省祁连县公安交警、门源县交通执法等部门,深入推进跨区域联动治超工作,重拳整治超限运输、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检测货运车辆8505辆,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49辆,卸载货物4681.42吨,转载货物420吨,移交交警处罚71起,交通执法单独处罚4起,发放《依法整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告知书》120余份,签订《货运车辆安全规范装载承诺书》26家,有效预防和杜绝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执法办案发现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超限超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仅依靠某一个行政机关治理难度较大,需要当地多部门和货运源头所在地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倒逼源头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督促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推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从根本上消除了交通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白银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输水渠道防护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磋商 水资源公共安全

  【要旨】

  针对输水渠道防护设施缺失、破损,致发生多起溺水伤亡事故的情况,市、县检察机关共同行动,通过检察建议、磋商等监督措施,以“我管”促“都管”,督促水利设施管理者及县政府依法协同治理,联合开展水渠防护设施增设和修复,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基本案情】

  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是横跨甘蒙两省区的景泰、古浪、民勤、阿拉善左旗四县(旗)的大型电力提灌水利工程,灌溉面积达120万亩,在保障民生、生态治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22年初,景泰县检察院履职中发现,该工程输水渠道防护设施年久失修,特别是城区和人员密集处的村庄主干渠防护隔离网缺失、破损、不连续,发生多起人员滑入水渠的溺水伤亡事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初,景泰县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群众相关反映后,将该线索报告白银市检察院。市、县两级检察院实地勘查渠道100余公里,调取相关材料9份,询问有关部门人员5人,走访水渠沿途群众30余人,形成调查报告,确定公共利益受损害情况,明确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作为输水渠道的管理者负主体责任,对因防护设施的破损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景泰县政府相关组成部门、乡镇负监管等责任,其中县应急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县教育局未尽到学生安全教育义务,水渠流经乡镇政府未尽到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经研判,景泰县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对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报白银市检察院审查,对县应急管理局及县教育局、一条山镇政府、漫水滩乡政府、红水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立案后,随着暑期临近,风险隐患增大,两级院研判认为,为推动问题尽快解决,应运用诉前磋商推动问题解决。白银市检察院检察长牵头部署,分管检察长组织研究,找准办案切入点,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于2022年6月17日由白银市检察院牵头组织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景泰县政府召开诉前磋商会。会上,检察机关结合调查情况,明晰各方责任,阐释安全生产责任后果,经充分研讨,磋商各方形成整改意见。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表示将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协助县政府共同选定重点路段、渠道进行标准化防护建设。县政府表示将水渠安全监管职责压实到乡镇一级,将通过多种渠道争取资金加设水渠防护网。根据磋商情况,景泰县检察院向县应急管理局等5家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出消除安全隐患,修复防护设施;强化重点危险水域巡查管控;强化群众和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等意见。

  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积极推进磋商成果落实,共同商议整改方案。2022年9月,县政府积极筹措资金1000余万元,协助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在干渠五佛、泰玉路等段两侧修筑了钢丝防护栏,在人员密集、频发溺水事故渠道的重点高危地段裸露的60公里总干渠设置警示标志、加设围栏。在各学校、水渠周边自然村开展了防溺水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组织学校安全教育宣传82场次,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和应急实战演练3次,乡镇政府加强专项巡查力度,劝离阻止游泳、戏水的群众。整改达到预期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办案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督促水利设施管理者和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大大降低了溺水事故发生的概率,有效保护了公共利益。本案面对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理念,通过圆桌会议开展诉前磋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最终推动问题成功解决,推动形成完善的公共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形成合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同时,将案件办理与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督促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和县政府将整治水渠防护设施安全隐患作为落实“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消除安全隐患,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三、华亭市检察院督促整治窨井盖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窨井盖安全隐患 跟进监督 以诉促改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城市内街道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刚性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整改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华亭市检察院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华亭市城区主要街道和人行道多处窨井盖存在破损、塌陷、弯曲变形、盖外边缘钢筋外露、钢板断裂等问题,对道路交通和群众的出行安全造成隐患,且不久前发生过群众不慎掉入缺失的电信检查井井盖而导致身体损伤严重的事故,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立案后,华亭市检察院对城区主要街道上的窨井盖进行全部摸排,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执法司法卷宗等方式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确认华亭市城区内公共道路上多处破损、塌陷的窨井均处于人流量较多或紧邻群众聚居的区域,存在较大交通出行安全隐患。2021年8月17日,华亭市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华亭市执法局公开宣告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城区内公共道路和人行道上窨井盖进行全面排查,已破损、塌陷、丢失的,尽快协调权属单位进行更换、维修、补设,并加大对城区内“窨井盖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2021年10月26日,华亭市执法局回复称,其收到检察建议之后集中开展了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对部分窨井盖进行了维修和更换,督促窨井盖权属单位对其余问题窨井盖进行整改。华亭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华亭市执法局虽然开展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但除更换了2处破损窨井盖之外,其余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均未更换修复,安全隐患仍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华亭市检察院层报甘肃省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于2021年12月24日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华亭市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窨井盖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在诉讼过程中,华亭市执法局积极督促相关权属单位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几处窨井盖破损问题进行整改,截止2022年1月中旬全部整改到位。根据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华亭市执法局未积极履行窨井盖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022年2月28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华亭市执法局怠于履行对窨井盖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小井盖存在大隐患、小案件连着大民生。窨井盖遍布城乡大街小巷,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体现出城市的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窨井盖的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华亭市检察院严格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彻底的情形,以提起诉讼的刚性手段督促履职尽责,全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四、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督促治理寄递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寄递安全 系统治理

  【要旨】

  高速发展的快递行业已经成为助推经济运行和服务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履职发现快递行业的问题隐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寄递安全落地落实。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市部分快递企业在快递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公民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问题。在快件安全检查方面,部分快递中转仓安检设备已损坏或未配备,未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检记录不实的情况;在消防安全方面,部分快递企业存在消防设施未设置、未启用,易燃品随意堆放,快递中转仓无安全出口标识等问题;在公民信息保护方面,多数快递面单上均未进行信息安全保护处理及提醒,存在寄递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发现上述问题后,嘉峪关城区检察院邀请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人民监督员先后召开磋商会议和公开听证会,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向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规范快递安检制度,加强对辖区快递企业在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公民信息等三个方面的安全监督。嘉峪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制定了整改方案。在快件安全检查方面:对全市各快递企业过机安检流程全面检查,落实安检人员持证上岗、双人过机安检制度,建立安检疑似问题件处理台账,把严收寄验视最后一道关口,确保禁限寄物品不从嘉峪关寄出,并对不依规操作的快递分拣公司予以罚款处罚;在消防安全方面:在嘉峪关市某物流集散中心建成微型消防工作站1个,购置消防车1辆,对其他所有快递分拣中心全面检查灭火器,保证均在合格范围之内,并在所有快递分拣处理场地安装了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同时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及人员进行安全集中培训和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在公民信息保护方面,建立安全提醒工作机制,在各快递企业营业网点配备语音感应提示器,提醒寄件人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密,及时撕毁或隐藏快递包装上的身份信息,督促各快递企业与上级总部对接,更新完善收寄平台处理流程,联系市保密局在市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过期纸质面单1.3吨,104万张,有效地阻断了寄递用户信息泄密的途径。

  【典型意义】

  近年来,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但这一新业态中也存在较大监管盲区,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提出要切实强化寄递安全监管。嘉峪关城区检察院深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同时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紧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快递安全问题,以“现场调查、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宣告送达”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本着“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行政机关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全面推动本地区快递行业系统治理,在维护公共安全中彰显了检察作为和担当。

  五、天水市检察院诉柴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卫生安全 伪劣口罩 赔偿损失

  【要旨】

  违法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将质量不合格的口罩对外销售,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公益损害责任,并将赔偿款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公共卫生公益事项支出。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柴某某通过微信购进一次性口罩两万多只,以单价0.6元至1.5元每只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一次性口罩22900个,销售金额20050余元。后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口罩样品经检验,过滤效率项目、泄漏性项目和标识项目不符合该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所载的型号要求,判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

  【调查和诉讼】

  2021年5月,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发现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经审查认定柴某某销售伪劣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水麦积区检察院将该案件报送天水市检察院办理。

  天水市检察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经审查认为,柴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其违法行为具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而且在特殊情况下,柴某某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涉疫产品,主观恶性较大,检察机关应当对这样的侵害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法律制裁惩罚侵权人,也对社会上其他销售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经诉前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天水市检察院将该案层报甘肃省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于同年10月20日将该案起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柴某某承担销售不合格口罩赔偿款20050元,并在天水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天水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期间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侵权人已全部履行法院判决。

  为确保赔偿款项得到妥善利用,天水市检察院与当地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赔偿款由天水市检察院代领后转交至财政专门账户,用于购买新冠肺炎疫情防护物资。

  【典型意义】

  医用口罩属于Ⅱ类医疗器械,药品监管局对其有相对严格的监管要求,因此本案属于食药安全领域案件。侵权人销售劣质口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天水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惩治涉疫口罩售假行为,既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又对疫情防控期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赔偿款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确保专款专用,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盲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特殊群体利益保护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以改善盲道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服务特定群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的特有功能,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我管”促“都管”,合力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守护视障群体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安定城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其中14条街道共计存在52处盲道铺设不连续、盲道与主干道连接处过高等不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规定的盲道建设情形,侵犯了视障特殊群体的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职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安定城区内以中华路、解放路为主的多条道路交界处存在盲道设置不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的问题,经仔细排摸上述盲道建设不规范问题共计52处,住建部门存在监管缺失等未依法履职问题。2022年3月7日,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对上述问题已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对盲道设置不规范问题线索和初核情况,展开了全面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并系统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详细梳理盲道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推进安定无障碍设施建设,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年3月24日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障代表、学者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行政机关代表,围绕检察机关是否应针对盲道建设不规范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向参会人员播放了盲道现场视频,展示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全面阐述了检察机关拟提出检察建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听证员充分讨论和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代表也表示其在盲道设施建设中确实存在履职疏漏的问题,认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表示将尽快整治。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内容积极落实整改。同年5月20日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了书面回复:已对检察建议涉及的盲道不规范建设处,按照《无障碍设计标准》要求进行了全部整改,并对辖区内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在不增加附近居民噪声干扰的情况下,增设了语音提示,确保视障群体出行安全。同时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落实日常监管,确保盲道规范、畅通。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52处盲道建设不规范处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盲道既是城区无障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视觉障碍群体的出行安全保障。近年来,随着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盲道等特殊设施建设也逐渐得到社会关注。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全程跟进监督确保落实及问题整改,组织公开听证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是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的体现,也是公益诉讼检察“等”外领域探索的体现,以检察履职系统治理“断头路”“交错路”“障碍路”难题,切实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工作宗旨。

  七、金昌市检察院督促治理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危废存放

  【要旨】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反应性等特性,如果不能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和设施按标准设置、规范管理,将影响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责任单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企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从而实现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及其利用,保护了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金昌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金昌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仍会产生具有毒性的含镍污泥和含铬污泥固体危险废物,而该公司在固体危险废物贮存中存在仓库建筑未封闭、地面防腐防渗层多处毁损、渗液随处流淌、两种危险废物未分区存放、用电安全隐患等问题,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可能破坏周边土壤内微生物系统,降低土壤自身的净化能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金昌市检察院结合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贯彻落实,联合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对部分产生废物单位和经营废物单位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经营危废的单位在危废的贮存和管理中有多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存在怠于履职行为。金昌市院通过现场走访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拍照、调取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等方式,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于2020年4月23日向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立即督促该公司对其危废仓库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其他产废单位和废物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依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此类问题开展整治;加大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废物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宣传,提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逐条剖析,制定措施,向该公司下发了《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严格按照整改限期进行整改。该公司将现有两座危废暂存间封闭,投入5.64万元新建一座危废暂存库,按规范标准设置了围堰、导液沟、集水坑等设施,新建暂存库经企业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对照检察建议书开展对辖区内其他产废单位和废物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新固废法的宣传。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呈上升趋势。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多种有害性的物质,若随意堆放或处置不当将会威胁人体健康,甚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金昌市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督促责任单位对产生危险废物和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排查整改,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职能,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修订《固体废物防治法》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八、两当县检察院督促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交通安全隐患 道路反光镜

  【要旨】

  针对县域内乡村公路多处道路反光镜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着力整治不规范现象,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两当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站儿巷镇任河村、金洞乡田坝村、西坡镇汪家村以及兴化柳树村、红京村、槐树村等周边道路的多处反光镜镜面污浊模糊、镜身偏移、破损和多处大急弯未设置道路反光镜的问题,存在车辆运行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29日,两当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对县域内乡村公路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多处道路反光镜存在镜面污浊模糊、镜身偏移、破损和多处大急弯未设置道路反光镜,驾驶人在入弯时视觉死角较大,容易引发交通安全问题。同年5月6日,两当县检察院针对以上不规范情形向两当县交通运输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切实履行好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受损道路反光镜进行更换,在需要配备道路安全设施的地方配齐相关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宣传,提升公路保护责任单位及群众的公路保护意识,确保群众行车安全,减少车辆运行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当县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作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结合本县的公路实际情况,采取了有效措施对道路反光镜问题进行了整改,对现有的道路反光镜镜面污浊模糊情况进行清洁,共计清理102面;对镜面偏移的进行扶正和加固,公校正85面;新采购道路反光镜66面,对破损和清洁处置后不佳的进行更换,对急弯处未设置道路反光镜的地方进行新增安装。

  【典型意义】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两当县检察院积极作为,以小切口关注大民生,对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并主动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有效推动治理公共安全问题,为群众行车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九、天祝县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磋商 特种设备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电梯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职责,推动辖区内电梯安全问题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天祝县检察院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经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住宅小区、商场等场所的电梯存在已过检验日期、未依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天祝县检察院干警深入辖区内住宅小区、商场酒店、医院、KTV等场所,对50余部电梯进行“专项体检”,发现部分小区电梯存在已过检验日期、未依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2021年9月13日,天祝县检察院决定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特种设备检验监管职责一案立案调查。

  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立案决定书后,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对接协商,共同研究整改方案。根据磋商意见,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全县范围内500余部电梯开展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对辖区内13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976台在用特种设备展开检查,查出各类隐患问题96条,现场督促整改78条,限期整改18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1封,查封违法使用设备8台,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115份安全责任承诺书和安全责任告知书,编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料汇编200余本并下发至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相关场所。同时,县市场监管局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要求,开展鼓式制动器电磁体拆解保养和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更换工作,拆解保养电磁铁电梯7台,免拆解保养电磁铁电梯52台,完善电梯监管平台的数据更新和二级救援绑定工作,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察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电梯内的维保信息及检验记录进行了复查复验,原有问题均已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群众安全无小事”。电梯的安全运行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共安全领域专项监督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检察公益诉讼产品,灵活运用磋商程序,立案后第一时间与被监督行政机关对接协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确保保护公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综合治理贡献了检察力量。

  十、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督促整治高空坠物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高空坠物

  【要旨】

  聚焦频频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秉持预防性司法理念,启动辖区高空坠物专项整治活动,积极落实区政协委员关于谨防坠落伤害危险的提案,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辖区内部分小区居民楼存在私搭简易构筑物、私置遮阳雨棚、窗台及空调外挂机上堆放杂物等公共安全隐患问题,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于2021年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高空坠物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深入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小区和非主要道路两侧小区,有住户私自在窗台处搭建简易构筑物、安全防护栏;主干道两侧居民楼私自设置遮阳雨篷,窗台、空调外挂机上堆放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杂物,随时有坠落风险。特别是某临街小区,比邻一幼儿园,来往人员密集,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窗台处堆放物品,存在严重的高空坠物安全隐患。2021 年1月12日,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对上述问题立案审查。

  2021年1月25日、2月1日,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强化履职,督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排查、防范工作,消除高空坠物风险;加大《民法典》和相关案例宣传,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生活习惯。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力度,一方面以街道为单位扎实开展高空坠物隐患排查工作,逐一检查空调外挂机是否安装牢固;另一方面以悬挂宣传横幅、小区电子大屏播放宣传内容、入户发放《预防高空坠物安全隐患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全范围宣传,部分街道与住户现场签订了《杜绝高空坠物承诺书》;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能够及时查清事实。区政协委员根据专项开展情况也提出《关于加强我区高层建筑空调等外挂物管控,谨防坠落伤害危险的提案》,社会各方协同推动高空坠物安全防范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了全区居民小区高空坠物的安全管理。

  【典型意义】

  高空坠物隐患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旦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挑战着城市安全文明底线。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延伸监督视角,准确适用民法典,启动高空坠物专项整治活动,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高空坠物安全监管和综合治理,切实提升了全区130余处居民小区高空坠物风险安全管理,进一步织密扎牢了人民群众头顶安全防护网,以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政治部宣教处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6/333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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