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甘肃:召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做实民生检察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4-19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新闻发布会现场

  1月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做实民生检察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做实民生检察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4个典型案例。甘肃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学军,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刘晓文主持发布会。

  

  甘肃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学军

  张学军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做实民生检察工作”相关情况。

  据介绍,202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强对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为重点,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更有力做实民生检察工作。2022年至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950件1312人,发放救助金2582万余元。其中救助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751户1053人,发放救助金1918.7万元;救助未成年人381人,发放救助金958.4万元;救助困难妇女356人,发放救助金872万元;救助残疾人177人,发放救助金534万元;救助退役军人及军属38人,发放救助金68.6万元。

  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谋划推进。省检察院党组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检察重点工作范围统筹推进。各级院检察长经常性主持召开司法救助专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司法救助工作,推动研究解决专项活动中的困难问题。全省具有司法救助职能的105个检察院实现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全覆盖。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导机制不断完善。各级检察院强化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统筹指导,制定司法救助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各部门司法救助责任。建立健全办案部门沟通协调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机制,着力加大在办理各类检察案件中发现移送救助线索的力度。加强上下级院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协作,提升救助实效。

  强化协作配合,“多元”救助实现新突破。各级检察院将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融入、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局,主动加强与乡村振兴、妇联、教育、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案件信息交流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实施办法,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精准融合,积极构建“多元”救助新格局。

  加强督导宣传,工作实效显著提升。省、市检察院建立工作定期通报机制,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量化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督促指导,层层传导压力,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通过两微一端、新闻媒介及干警入户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增强全社会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同感。

  据了解,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最高检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帮扶力度,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强化政治引领,不断优化司法救助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司法救助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主动救助、及时救助、全面救助理念,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新成效。

  以专项工作为抓手,不断优化多元救助。以深化“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救助力度,完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效果。加强与农业农村、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妇联等组织的沟通协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合力,提升救助实效。

  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发展。把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有力抓手,持之以恒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司法救助案件规模稳中有升。对救助工作案件少、办案部门移送线索不多的地区,要深入分析是否存在因履职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应救未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确保力度不减、工作不松、规模合理。

  依法规范救助,确保司法救助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和《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不断提高司法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审批程序、资金发放和救助回访等工作要求,确保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 张振宇

  张振宇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做实民生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新闻发言人 刘晓文

  本次新闻发布会邀请了中新社、检察日报、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中国甘肃网、甘肃法治报等媒体记者参加。

  媒体都关心哪些内容呢?

  现场直击

  ↓↓↓

  

  @甘肃法治报记者:通报中提到,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原则,请问,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首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里面有两个前提,一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必须是进入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案件,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二是只有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才能给予司法救助。

  其次,对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我们检察机关均尽可能提供司法救助,这是“应救尽救”原则;对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批准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这是“应救即救”原则。具体来讲,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应当予以救助。

  第一类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二类是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类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损失,生活困难的。

  第四类是部分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第五类是除了以上情形,我们还有兜底条款,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还可以予以救助。

  当然,也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必然给予救助,若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已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予救助。

  

  @甘肃电视台记者:通报中提到,我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请问,检察机关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救助的重点有哪些?我们工作中都有哪些推进措施?

  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了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救助困难妇女制度,拓宽司法救助责任部门,为检察机关深化开展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就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载体,通过不断加大救助力度,丰富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效果,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全面梳理救助线索。通过网上信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渠道,对2022年以来符合救助条件妇女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在案件办理中,主动了解妇女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告知申请途径,提出救助建议。同时,加强与妇联组织的联系,加大救助线索的摸排移送。

  以最优原则办理妇女司法救助案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案件,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人员优先办理,积极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等材料,并综合考虑其维系家庭、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需的合理费用,就高确定救助金额。在救助困难妇女的同时,对妇女养育的未成年子女一并开展救助。同时,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积极衔接落实多元帮扶。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针对具体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如对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向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监测识别建议,帮助进一步落实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妇女,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社会救助。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总之,通过发挥各方的优势,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良好氛围。

  供稿: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政治部宣教处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6/3442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