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识错误还是“涵摄错误”?

时间:2024-04-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6日21时,赵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另鉴定: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

  经查,赵某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也知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会触犯刑法,并且赵某对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时正处于“醉酒”状态也很明确。那么,赵某为什么还会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呢?当交警讯问他时,赵某这样辩解:“我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但是,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我不违法。”

  分歧意见

  显然,赵某所认识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产生了一种错误,这种错误在法律上应当怎样评价?又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有人认为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有人认为属于涵摄错误。

  法理评析

  笔者认为属于涵摄错误,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的适用是三段论式的逻辑推导过程,即将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把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中,经过逻辑推导最后得出结论。如果小前提符合大前提,则得出有罪结论,如果不符合,则得出无罪结论。赵某对法律规定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他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会触犯刑法,因此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赵某的错误发生于小前提涵摄于大前提的过程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即自己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自己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不是刑法所禁止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这一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自己。这实质上是一种逻辑推导错误,刑法上称之为“涵摄错误”。赵某的这种涵摄错误是否阻却犯罪故意,进而阻却犯罪的成立呢?涵摄错误原则上不阻却犯罪故意,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是否阻却犯罪故意,还要评定行为人是否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赵某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则不阻却犯罪故意,不影响犯罪成立;如果赵某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则阻却犯罪故意,阻却责任。就本案例来看,我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2012年已经颁布并实施,此标准对普通摩托车有明确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赵某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赵某购买电动三轮车时的产品说明书对电动机输出功率有明确记载。因此,赵某有认识自己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的可能性,即赵某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综上,赵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单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3/t20170327_1968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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